小佳2025年8月她入职一家公司。后来, 她感觉该公司管理混乱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预期,于是主动提出辞职。 辞职后,因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新工作, 她一直待业在家。
她想知道:像她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法律解析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由政府负责建立保险基金,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准入条件, 且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上述条件中的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 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资格 。 因此,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 缴费满一年是最低门槛,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和参加工作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劳动者失业,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形。自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自愿提出离开工作岗位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中断就业,是指非劳动者本人意愿所导致的失业。 自愿失业, 一般来说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而在劳动者本身; 非自愿失业则相反,劳动者往往因被迫离职而导致失业。为了保护失业人员的利益, 促进其再就业, 故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明确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另外一项条件是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 、开除的 ;(五)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非自愿失业后, 必须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方面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者不作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则不知道 其已失业,也就无从发放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 以便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因此,法律又将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列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并不是所有失业人员都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 像王小佳这种主动离职目前待业的情况并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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