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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司法局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在日常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并签署协议。这样真的可以吗?长宁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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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宁宁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用工成本、补贴现金等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也不得为了获得更多现金性收益而主动放弃社会保险

典型案例

在入职公司时,劳动者朱某和公司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此后,该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来,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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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每月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于劳动者而言,约定不缴纳社保看似赚了眼前小利,实则丢了长远保障。劳动者如若遇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并划分工资与非社保基数项目,依据社保政策明确薪酬构成中计入社保基数的项目与不计入的非工资项目,既能保障员工权益,又能精准控制企业社保成本,由此实现“用工合规”与“权益保障”的平衡。

律师提醒

实际上,除社保外,公积金同样不能通过约定不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强制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缴、少缴,同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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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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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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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于区司法局、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王 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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