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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贵州某建工公司在承建某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将部分劳务转包给自然人刘某,刘某又雇佣年过六十岁的张某等人在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23年5月,张某在案涉工地作业时受伤,铜仁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贵州某建工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贵州某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在实践中,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仍扎根务工岗位,此类超龄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后,常有企业以其超龄为由推卸责任,试图“甩锅”免责。但在实践中这类务工人员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龄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可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陈绯绯 杨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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