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某音视界是“某节”“某节跳动”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为大量招揽软件开发应用专业学员,2024年6月,第三方公司与A公司签订获客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根据第三方公司用户定位,创作短视频、图文作品等,在各大社交媒体发布,帮助第三方公司获取客源。
“某节跳动裁员Java后端,终于裁到36岁的我了” “因为自己37岁,所以被某音裁员了”“……”不久,A公司假冒“某节跳动/某音被裁程序员”在多个社交媒体频频发布短视频和笔记。这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元素组合,让A公司迅速吸引了目标用户。
随即,A公司通过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回复,逐步引导用户关注第三方公司指定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向用户推销第三方公司付费培训课程,甚至作出可内推至“某节跳动/某音”等百余家国内中大厂的虚假承诺。某音视界、某音科技认为,A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自媒体获客服务过程中,虚构某音视界、某音科技前员工背景,创作并发布多条用于商业宣传的短视频和笔记。A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会发布者身份,从而对第三方公司商品的性能、质量产生误解。当消费者对第三方公司服务作出消极评价时,也会对某音视界、某音科技的专业能力产生质疑,以致某音视界、某音科技商誉存在受损的可能性。A公司的行为还增加了相关公众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的选择成本,抢夺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公平交易的机会,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经营者、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A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某音”平台内容生态,干扰了平台算法推荐机制,使虚假内容获得不当流量。当消费者因轻信虚假信息而决策失误导致利益受损时,平台将面临信任危机。因此,A公司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A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决A公司向某音视界、某音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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