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由于过失导致少缴或者未缴税款,比如因计算错误、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等原因造成的漏税,不构成逃税罪。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二、哪些常见行为会被认定为逃税罪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种常见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罪的客观表现: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逃税手段。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假充真;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对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挖补、拼接等,改变其真实内容;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将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在法定的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将账簿、记账凭证销毁。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虚增成本、费用,比如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列工资支出、虚增管理费用等,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应税收入不记入账簿,或者只将部分收入记入账簿,比如将销售收入存入私人账户、不开发票或者开具阴阳发票等。

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是指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申报,仍然拒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行为。

第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是指纳税人虽然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但申报的内容不真实,比如虚报计税依据、虚报减免税条件、虚报亏损等。

三、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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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裕文律师

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负责人、主任,擅长办理全国性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