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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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作受伤也属工伤

用人单位须依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可免责!

基本案情

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待遇),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担任保洁员,每周工作六天,打卡上班。2023年2月份该小区物业开展灭蚊灭鼠新行动。上班时间,宋某在花园打扫卫生时,突然发现老鼠从花草里蹦出,用扫把赶鼠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倒,扫把断裂刚好插入其腹部,就医后发现脾破裂至七级伤残。该物业公司并未为宋某购买工伤保险,认为宋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宋某自付,仅给予慰问金3000元。宋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7918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50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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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宋某作为保洁员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务进行灭鼠意外受伤至残属于职务行为,且社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宋某脾破裂属工伤,并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登记为柒级,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未为宋某购买工伤保险,判决物业公司向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50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77.2元、医疗费761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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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选择退休后再就业,为家庭增收、发挥余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退休人员已超法定劳动年龄,双方仅属劳务关系,无需承担工伤保险相关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有权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退休为由规避用工责任,应当依法为这类再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蓬江区法院

供稿:杨文彬、钟绮敏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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