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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

陈老先生与小陈系父子关系。2010年,陈老先生准备购买一号房屋,因自己当时系公职人员,为避免生意风险,便与儿子小陈商量,将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购房款137万余元由陈老先生支付。房屋购买后,由陈老先生居住使用。2017年,小陈因经营需要,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号房屋作抵押,向他人借款37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小陈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登记在小陈名下的一号房屋。陈老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查封错误,遂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陈老先生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一号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陈老先生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首先,债权人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陈老先生与小陈系父子关系,陈老先生主张系借用小陈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再次,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小陈曾经将涉案房屋进行过三次抵押,由此可见小陈对于涉案房屋有权利支配和处分;最后,在债权人对涉案房屋拍照时,陈老先生配偶在现场,陈老先生称对于涉案房屋被抵押不知情不合常理。综上,虽然陈老先生持有转账凭证以及有线电视的缴费凭证等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对于陈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专业处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律师,我们对本案原告的败诉深感惋惜。本案的教训十分深刻:借名买房风险巨大,特别是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子女可能因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执行。本案中,陈老先生虽然实际出资并居住,但因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长达7年,儿子多次将房屋抵押,陈老先生对此应当知情却未提出异议,最终导致无法排除执行。在此郑重提醒: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产权证应由实际出资人保管;密切关注房屋状态,发现被抵押或查封及时维权;最重要的是,具备过户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