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家长在教培机构购买课程后
机构突然失联、注销跑路
未经清算就注销
剩余的课时费找谁退
家长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一则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早托机构未经结算停业注销
家长起诉股东退还剩余课时费
2021年12月,袁某与A教育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早托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袁某孩子提供60课时早托课程,课程日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每月20课时,课时单价224元,总费用13440元。
袁某依约支付全部费用后,袁某的孩子完成34课时服务,剩余26课时未上。此后,A公司停止经营,在未依法清算、亦未通知袁某等妥善处理剩余课时退费事宜的情况下,便办理了注销登记。
袁某遂联系A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退还剩余26课时费用(合计5824元),但相关负责人以协议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超过30日的不予退费”为由,拒绝了袁某的退费申请。
协商无果后,袁某将A公司股东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公司注销前的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
法院审理
机构两名股东被判
向该家长退还剩余5824元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以“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超过30日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费是否合法,A公司股东吴某、张某应否对A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早托服务协议》中“30日内申请退费”的约定,属于A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袁某协商的格式条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就该格式条款向袁某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涉案课程履行周期远超过30日,A公司单方设定短期退费时限,未区分退费原因、未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质排除了袁某在课程无法继续履行时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故该限制退费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成为合同条款,即使认定构成合同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袁某有权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课时费用。
吴某、张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未通知袁某这一已知债权人,便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袁某的债权无法通过公司清算程序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袁某有权请求吴某、张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张某应向袁某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并非经营者
逃避债务、免除责任的手段
消费者在签订教培类预付式服务合同时,要警惕“超期不退费”“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审慎核对合同内容。此外,如遇商家失联、停业、闭店等试图以“店铺已注销”逃避责任的,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记录、课程记录等证据,理性合法维权。
温馨提醒,公司注销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并非经营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的手段。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对公司所负消费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教培机构及股东应恪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办理注销程序,不得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深圳拟对预付式消费立法
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办卡充值后商家“跑路”、想退费却被“霸王条款”拦住——这些预付式消费中的糟心事,不少消费者都曾遇到过。如今,深圳官方出手了。
2026年4月10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拟设立的“七日冷静期”以及明确七类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直击消费者维权痛点。
根据《规定》,消费者付款后七日内,只要尚未实际消费,有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款,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全额返还。
同时,针对预付合同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概不退款”“遗失不补”“商家单方变更核心内容”“免除质量或损害责任”“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规定》明确相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从法律层面为消费者撑腰。
目前,《规定》正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5月11日前,通过官网或电子邮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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