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其与辩护人有何区别?

答: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单位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代表单位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顺序如下:优先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若上述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则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依上述规则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单位可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代表对象与职责

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本身,行使单位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陈述单位意志、参与庭审、行使上诉权等,核心是维护单位的整体利益和诉讼权益。

辩护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包括单位中的自然人或单位本身),主要职责是提出辩护意见,对抗指控,维护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侧重于从法律角度为被辩护人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2、产生方式

诉讼代表人:由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选任或委托,可能来自单位内部(如法定代表人、职工)或外部(如律师)。

辩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常由律师担任。

3、诉讼地位与权限

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席位与辩护人并列,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一般不直接参与辩护策略的制定,主要代表单位表达意志。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自主决定辩护策略,包括提出证据、质证、辩论等,以支持被辩护人的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主张。

4、利益冲突防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另外,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以避免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确保诉讼代表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诉讼代表人是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代言人”,侧重于代表单位整体利益;辩护人是被辩护人(包括单位或自然人)的“法律代理人”,侧重于通过辩护策略维护被辩护人的个体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入库案例:

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分案审理的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入库编号:2024-03-1-085-0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河北某力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范某(另案被告人)的操作下,以该公司名义,通过伪报品名为“糖果原料(预混粉)”的方式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56票9578吨,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3129.72万元,另涉嫌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909吨未遂,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28.06万元,两项相加合计涉嫌走私10487吨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3457.78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桂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6月17日作出(2022)桂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桂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2)桂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一审诉讼中,被告人范某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判处刑罚,其在原审期间担任原审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在同一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又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就会出现诉讼代表人同时要代表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参与诉讼的情况。当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很难保证诉讼代表人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单位利益。即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单位不同案处理,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已另案先行被定罪量刑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单位之间仍会产生诉讼利益冲突。已经被定罪量刑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亦无法充分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即使分案审理,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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