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气适宜,正是出游的好时节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
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
一些组织者会签订免责协议
那么一旦出现意外,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
徒步活动引发的伤亡案
其中关于“免责声明”的判决引发关注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据《上海法治报》今年4月10日报道,2024年6月9日,24岁的张小燕(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连尖一日游”徒步活动。活动帖显示,这条线路“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队员要求一栏写着:“仅限6至60周岁的队友参加,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史的人谢绝参加。”
中午12点多,一行50余人到达山脚开始登山。当天气温较高,九连尖并非正规景区,山区环境没有树木遮蔽,山坡陡峭。
下午1点左右,张小燕感觉身体不适,提出要返回。领队事后在派出所笔录中回忆,张小燕说“感觉有点乏力”,他问她是否头晕,她说“还好”。领队看她精神状态还不错,就告诉她“有事打电话给我”,随后继续跟上大部队。
不久,张小燕独自下山了,领队没有安排同伴相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当天下午15时02分,当地派出所接到路人报警,称有一女子昏倒在地。经查,这名女子正是张小燕。她被送医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旅行社这边,直到晚上6点半活动结束点名时,才发现张小燕不见了,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张小燕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旅行社提出抗辩。
旅行社认为,本次活动每个人只收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达到6130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不应该有过重的苛责。
同时,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在活动帖中写有“免责声明”,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小燕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同时指出,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小燕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动18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577014.6元。
法官同时提醒徒步游爱好者
旅行者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义务
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来源 | 上海法治报、央视新闻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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