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承诺免费,合同却写着“88000元服务费”。这笔钱,应该给吗?

近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办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婚介公司的服务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服务费88000元”,我方当事人也亲笔签名捺印。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一分钱都不用付。

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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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说好的“免费”,变成8.8万

2024年8月,婷婷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微信名为“欢欢”的婚恋工作人员。欢欢多次明确承诺:女生全程免费,相亲成功由男方支付服务费,并陆续为婷婷提供相亲对接服务。

2025年3月18日,婷婷与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乙方(服务方)、服务期限等关键信息均为空白,但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婷婷:88000元服务费由男方代付,女方无需支付一分钱。

两天后(3月20日),婷婷与介绍的男方登记结婚。

谁料,A公司突然将婷婷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88000元服务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A公司认为: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合同附件也明确标注套餐费用88000元,签字即视为认可。

律师策略:三个关键点推翻书面合同

审是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固定事实,确立核心抗辩思路:

1. 厘清服务主体,否定合同相对性

自2024年8月起,与婷婷联系并提供服务的只有“欢欢”。欢欢从未表明自己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当庭承认欢欢系案外人B公司工作人员。A公司虽主张其与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该内部安排不能对婷婷产生法律约束力。

2. 承诺免费,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

团队律师调取并整理了婷婷与欢欢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明确载明:“女生全程免费,相亲成功由男生支付费用”“你过来所有的吃住包括机票都由我们公司报销”。

合同签订现场的监控录像也清晰显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婷婷:“你的服务费是由男方给你代付,你不需要付一分钱。”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婷婷在签约时并无支付该费用的真实意思表示。

3. 空白合同不当然产生约束力

婷婷签订合同时,乙方(服务方)及服务期限均为空白,由A公司事后自行补填。结合现场录像中婷婷对“88000元”提出疑问并被明确告知“不需要你支付”,足以认定该合同关于服务费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合意。

4. 驳斥“恶意逃单”主张

A公司声称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未明确告知公司名称,但工作人员有参与相亲过程,并支付相关费用。婷婷对婚事反悔,导致男方要求公司退还大部分款项,怀疑婷婷与男方“恶意逃单”。

团队律师指出,婷婷与男方已依法登记结婚,不存在逃避付费的主观恶意。婚后双方因客观原因未共同生活,不能据此推定 “恶意逃单”,A公司该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非真实意思表示,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但根据现场录像,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婷婷“服务费由男方支付,你不需要付一分钱”,因此《婚介服务合同》中关于婷婷支付88,000元服务费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A公司虽提供了一定服务,但不能据此要求婷婷支付该笔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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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婚恋服务、中介服务中,商家常利用信息差、格式合同、口头承诺诱导签约。签约前一定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不要签署空白合同:合同中服务方、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后再签字。

口头承诺尽量写入合同:如果对方承诺“费用由第三方支付”,要求写入合同条款,并由对方盖章确认。

保留相关承诺证据:保留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避免事后维权无据。

遇到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权益。

主办律师——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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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职务:精英律师&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执业宣言:以法为师,以诚为鉴;受托尽职,忠事不倦。

执业特点:能调擅诉 善于倾听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