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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文章,我们讲了哪些案件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今天用一个真实的入库案例,把这个问题讲透,这个案件因为一步程序走错,当事人从一审、二审一直打到省高院再审,最终还是被驳回了起诉。

杜某良家住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某村,家里有一处老院落、两处空闲宅基地。2002年,经村委会规划,同村村民杜某萌取得一处宅基地。后来杜某良家建房时,占用了规划给杜某萌的部分宅基地,两家由此产生纠纷。

2023年8月,杜某萌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要求将案涉宅基地确权给自己使用。街道办事处经审查,于2023年10月作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归杜某萌享有。

杜某良不服,认为这块地有自己的份,于2023年10月向嘉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嘉祥县政府审查后,于2024年2月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杜某良与案涉土地确权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

杜某良想不通:我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我的申请,这不就等于复议过了吗?既然复议过了,我就可以去法院告了吧?于是,他以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杜某萌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那份土地确权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没问题,驳回了杜某良的诉讼请求。杜某良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杜某良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裁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但不是支持杜某良的诉求,而是直接驳回他的起诉。

为什么?

这就涉及到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法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申请人能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

山东省高院的回答是:不能。

裁判理由的逻辑是这样的:

(1)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争议,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案件。杜某良认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2)但经过行政复议不是指“你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给了你一个答复”就行了,而是要求复议机关对争议进行实体处理,即真正审查了案涉行政行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作出了实质性判断。

(3)嘉祥县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是“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这属于程序性驳回,不是实体处理。复议机关没有审查土地确权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只是说“你连申请复议的资格都没有”。

(4)这种情况下,法律给你的救济路径不是去告原机关(街道办),而是去告复议机关(县政府),要求法院审查复议机关驳回你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在复议申请被受理、复议机关作出了实体处理之后,你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去告原行政行为,或者告复议决定。

山东省高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杜某良告错了对象。他应该告嘉祥县政府,而不是告卧龙山街道办事处。

这个案例揭示了复议前置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规则:程序性驳回≠复议前置程序已完成。复议前置要求的是实体处理,不是走个过场。复议机关以程序理由将你挡在门外,你要做的不是绕开复议直接告原机关,而是先和复议机关打一场“程序之战”,告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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