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离婚案件上了热搜——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夫妻打离婚官司,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接近一个亿。
大炮仔细看了看这两人的身份背景,只能说——含权量相当高。
原告王某,1954年出生,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从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张某,1956年出生,原来是某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期间调到上海某单位工作,目前已退休。
一个是国企副厅级退休干部,一个是上海某局退休的公职人员。单说退休工资,这两人的收入在全国都算得上天花板级别。
结果这两位,因为打离婚官司整出了大问题——巨额财产泄露。
两人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没有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王某起诉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14处不动产,诉请标的高达9870万元。
请注意,这还只是起诉标的。
大炮查了下,这个案子最初在徐州起诉时,诉请标的为1.4亿元,涵盖股票、债权、代理费、房产、基金、信托等。
而张某在庭审中自曝: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这意味着两人名下的实际涉案财产,远远不止9870万。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开始互揭老底。王某供出,张某在离婚前后取得的财产包括:
王某同事归还给张某的1000万元;
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
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项目,2015至2016年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
1997年至2007年,张某收取代理费3000余万元;
张某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嗯,光这几笔加起来就快一个亿了。
张某也不甘示弱,抖出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541万余元、信托基金201万余元、银行存款流水3160万元等。
大炮粗略算了一下,两人互揭出来的财产,加起来已经超过两个亿。
这两位老干部如今都是七十多岁,就算是一辈子的工资不吃不喝,估计也就几百万吧。
两个亿,得干多少辈子?
更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的这些钱里有一项叫“代理费”“介绍费”。
要知道,公务员是不能在外面经商牟利的,也不能利用职权获取收益,这是《公务员法》白纸黑字写着的。
结果呢?张某收了3000多万代理费,王某同事还钱直接还到张某名下,公司退赃、退股也全部退到张某个人名下
这哪里还是离婚官司?这是一场以权谋利的自曝大会啊。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事情没那么简单。
两人在离婚前分别为国企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他们的合法收入不符,且双方均无合理说明。
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一场离婚官司,打着打着把自己打进了纪委监委。这恐怕是两位退休老干部怎么也没想到的结局。
大炮忍不住想问一句:一个副厅级领导,为什么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你一个副厅级干部,上法庭要求分割一个多亿的财产,难道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该说不说,这俩人请的律师,有点水。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翻译成人话就是:公职人员如果财产和花销明显超过合法工资收入,一旦差额巨大,你就有义务向国家说清楚这些钱从哪来的。如果你说不清楚,那就推定这些钱是非法得来的。
这对老夫妻的案子,恰恰就触发了这条法律的适用条件。
将近一个亿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特别巨大”的标准。这意味着一旦定罪,刑期起步就是五年以上。
而且不要忘了,这不光是“来源不明”的问题。如此大额的财产,来源大概率涉及贪污、受贿等其他职务犯罪。
到那时,恐怕就不是一罪的问题了。
但是,大炮查了一下时间线,发现了一个问题。
这份判决书是2023年9月的。也就是说,相关线索在2023年9月就已经移交公安和纪委监委了。
今天是2026年6月。快三年了,这案子怎么一点儿动静没有呢?
是案情太复杂,还在查?还是查来查去,查了个寂寞?还是说,到了某个层面,就不了了之了?
大炮不知道,大炮只知道,古人早就说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这是老传统了,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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