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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新密市看守所地址:新密市开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导航:新密市袁庄派出所户籍室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新密市长途汽车站至开阳路站乘坐新密12路公交车到人民医院站下车,沿开阳路向北步行2.6公里转向西步行5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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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密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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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起到协助作用,能否认定为立功?

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评价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一方面,要从实效性角度考察其行为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较大贡献。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定性角度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立功的规定。

一、被告人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首先,《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应发生在司法机关侦破被检举、揭发的案件之前。

其次,这里所讲的犯罪"线索",是指关于具体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会给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具体犯罪人的信息。但是,一旦案件侦破后,再向司法机关提供该案相关犯罪活动信息的,由于该信息对案件的侦破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将不再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被告人提供的字条虽然证明他人均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虽然含有二人具体犯罪活动的信息,但它的价值只是使司法机关对已掌握的犯罪信息得到进一步印证,对侦破该起犯罪案件并没有起到实质意义,其价值功能并不符合犯罪"线索"的内在要求,故不能认定为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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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侦破与审判在证据标准上有一定区别。侦破案件证据标准强调的是"有证据证明",而审判案件证据标准强调的是"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案件虽然侦破了,但并不当然导致被告人被定罪,其间侦查机关还需收集、固定大量证据。司法实践中,案件侦破后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并不罕见,其中的不确定性也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留了立功的空间。因为侦破案件的目的就是追诉和审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如果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那么该案的侦破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在把握立功政策时,不能只重视案件是否因此而侦破,而忽视案件最终认定情况。对那些已经侦破或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检举或提供的线索对司法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以及对案件的追诉和审判起到至关重要的协助作用的,可以以"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来依法认定为立功。新密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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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不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情形。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被抓捕之后,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在侦讯过程中往往采用避重就轻的策略,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哥们义气"的思想严重,意图将所有的罪责全部包揽下来,从而使同案犯获得开脱。上述行为都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在审判量刑的过程中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被告人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即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是行为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之前,该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捕,人身自由尚未被限制,仍然处于在逃的状态。将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的行为对协助抓捕已经在押的同监人员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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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但未达到"突出表现"的程度,故不属于《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即不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等法律已经列举行为不同,但在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上有基本相当的表现,为此才可以认为是"突出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强调"突出"表现。向监管人员提供已经侦破案件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的行为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行为属同种行为,仅是提供线索的时间不同,对公安机关的协助作用不同。相比之下前者所起的作用要明显小于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前者的协助行为属于"锦上添花",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与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雪中送炭"相比,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故尚未达到法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标准,不宜据此认定为立功。

五、被告人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虽不能认定立功,但鉴于其有利于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该行为对于该起案件的后期证据收集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此应该给予适当奖励。【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密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密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密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