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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约合同后,法院能否强制双方签订正式本约合同?
李舒律师 等
意向书、认购书、框架协议等预约合同在商事交易中十分常见,实务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方拒不签署正式本约合同,守约方能不能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对方签订本约?在《民法典》出台前,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对此作出明确:预约合同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守约方仅可主张预约项下违约责任,不得请求强制订立本约。本文结合最高院股权转让意向书典型案例,厘清预约、本约边界,梳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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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署以将来订立正式交易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可以承担定金罚则作为代价,有权选择不再签订本约合同,则守约方诉请法院强制对方签订本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约合同违约救济路径仅限于主张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解除预约并赔偿损失,不能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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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两名自然人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 2010 年 1 月 6 日,投资方与两名持股主体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持股方拟将所持股权出让给投资方;意向书签署 5 日内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尽调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定金罚则:投资方原因不签约,定金被没收;持股方不愿签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3. 2010 年 1 月 12 日,投资方支付 500 万元定金;2010 年 1 月 18 日,持股方将 500 万元定金退回投资方。投资方多次发函催告,要求继续推进尽调、履行意向书。
4. 2010 年 2 月 3 日,持股方发函,以投资方迟延付定金、未按时开展尽调为由通知解除意向书。投资方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意向书》。
5.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文件属于预约合同,合同约定持股方有权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拒绝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投资方诉请强制缔约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请;投资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1)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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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案涉《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了未来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交易步骤、定金违约责任,性质属于预约合同。虽然意向书已经约定股权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交易条款,但这些内容仅属于意向性安排。
2. 预约合同明确约定:持股方不愿意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仅需双倍返还定金,实质赋予当事人以承担定金责任为代价,拒绝订立本约的权利。双方均有权放弃股权转让交易,意向书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本约合同。
3. 持股方拒绝签订正式协议具备合同依据,不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投资方主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但未提交损失证据,经法院释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继续履行预约、强制签订本约,法院不予审理定金返还、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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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诉讼策略提示:起诉预约合同纠纷,不要直接提出强制对方签订本约的诉讼请求,属于无法获得支持的诉请,浪费诉讼成本。应当仔细审阅预约合同文本,判断违约救济方式:合同约定定金、违约金的,优先主张定金罚则、违约金;若存在实际损失,可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2. 合同起草提示:区分预约与本约。如果交易各方希望锁定交易,且不愿保留 “赔钱即可不签正式合同” 的选择权,应当在文本中明确诚信磋商义务,避免约定 “支付违约金 / 双倍返还定金即可终止交易” 条款,防止被法院认定为可选择放弃缔约。
3. 预约合同义务边界:预约合同产生的是诚信磋商、按约定推进缔约的义务,而非直接履行本约项下交易的义务。只要不是恶意违背诚信磋商义务,单纯因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拒绝签约,不一定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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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 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 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 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 仅表达交易的意向, 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 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 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第七条预约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第八条预约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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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约合同项下一方拒绝签订本约不等于必然违约,法院需要审查拒绝缔约一方是否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如果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对方违背诚信磋商、单方变更已经确定的交易对价原则,则主张高额违约金难以得到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661 号。
2. 意向书虽约定房屋单价、总价、付款节点,也支付部分款项,但明确约定后续需要另行签署住建部门监制的正式买卖合同,则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一方明确不再继续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可判决解除预约、返还已付款项。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914 号。
3. 框架协议、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先决条件、后续另行签署正式增资文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仅约束双方诚信磋商,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不能强制当事人完成增资交易。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622 号。
4. 意向协议约定后续需要另行签署股权折现协议,设置保证金、上级审批等前置条件,仅为预约合同;前置条件未满足、保证金未缴纳的,不能要求直接履行股权折现交易。参考案例:(2015)最高法民二终字第 366 号。
5. 预约合同一方违反诚信磋商义务,擅自将标的另行转让给第三方,构成预约违约;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违约金,但不能判令强制完成股权转让本约交易。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813 号。
6. 预约合同约定定金与付款期限,守约方未按期支付尾款,后续双方通过函件确认解除预约;交易是否继续磋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院不干预,不能强制转让标的股权。参考案例:(2014)最高法民二终字第 20 号。
7. 合作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合作协议,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基于信赖开展前期筹建产生的损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 1653 号。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7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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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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