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再审审查阶段和解——超越“改判”的智慧选择
对于许多历经一审、二审仍未能息诉的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常被视为“最后的翻盘机会”。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获得改判,是一条充满不确定性且耗时漫长的道路。与之相对,在再审审查阶段——即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正日益成为一种高效、彻底且双赢的纠纷解决“最优解”。它不仅能避免“程序空转”,直接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能为当事人,尤其是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提供修复关系、重获生机的柔性路径。
本文将系统探讨,作为专业的【民事再审律师】,如何在再审审查这一关键窗口期,精准识别和解可能性,设计有效策略与方案,并完成具有法律保障的文书制作。我们将聚焦以下核心问题:如何把握最佳和解时机与启动策略?如何设计分层递进、利益平衡的和解方案?如何运用“检调对接”等多元联动机制?以及,如何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顺利履行?
一、再审审查阶段和解的特殊性与法律依据
再审审查阶段的和解,在程序定位、法律依据和策略重心上,与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和解存在显著差异。
(一)程序定位的特殊性:审查与解纷的双重功能
再审审查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然而,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实践中将“调解优先”理念前移,在审查阶段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这并非替代审判,而是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在权威第三方主持下重新谈判的平台。对于法院而言,成功和解既能实现“案结事了”,减少后续再审审理乃至信访的压力;对于当事人,则意味着可以更快地摆脱讼累,以更灵活的方式了结恩怨。
(二)法律依据与效力衔接的实务挑战
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再审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后应出具何种法律文书作出直接规定。这是该阶段和解与一审、二审调解最核心的区别。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可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而在再审审查阶段,法院通常无法直接出具调解书,因为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并非审查程序的法定职责。
实务中,常见的效力衔接路径有以下几种:
引导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向法院撤回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终结。和解协议作为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双方。若一方反悔,另一方须依据该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先裁定提审,后出具调解书”:为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些法院会采取变通做法。即先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将案件转入再审审理程序,随后在再审程序中,由合议庭主持确认双方和解协议,并正式出具《民事调解书》。这种方式虽增加了一个程序环节,但确保了结果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与执行程序相衔接:如果原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再审审查阶段达成的和解,可转化为执行和解。需将协议内容告知执行法院,记入执行笔录或提交书面材料。如此,协议履行完毕则执行结案;若违约,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二、促成和解的策略、方案与文书制作实务剖析
成功的和解绝非偶然,它依赖于律师对案件的深刻洞察、对时机的精准把握以及一套系统化的操作方案。
(一)策略一:时机的选择与启动——始于立案端口
和解工作宜早不宜迟。敏锐的【民事再审律师】应在接受委托或申请再审之初,就将和解列为备选策略进行评估。
判后答疑与意愿初探:在准备再审申请书的同时,律师可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分析判决的利弊,评估其真实诉求是“争一口气”还是“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可借助法院在立案审查初期进行的调解意愿摸排工作,向法官传递当事人有协商意愿的积极信号。
“听证会”作为关键催化剂:再审审查听证程序不仅是查明事实的场合,更是促成和解的黄金时机。在听证中,通过公开陈述、举证质证和第三方(听证员、专家)发表意见,能让双方更理性地看待自身证据的强弱和诉讼风险。律师应善于利用听证,将对抗场合转化为沟通平台,在法官的主持或暗示下,捕捉对方态度的软化,及时提出协商动议。
(二)策略二:方案的设计——分层递进与利益平衡
和解方案的设计需要艺术,其核心在于找到那个让双方都能“下台阶”的利益平衡点。
分层递进式调解:参考法院的成熟经验,可采用“初步评估-重点突破-深度攻坚”的三层模式。首先,与当事人共同分析,明确其核心诉求与底线(如最低收款额、最高付款额)。其次,针对争议焦点(如事实认定瑕疵、法律适用分歧),设计一个或几个备选方案,例如在金额上互相让步、在履行方式上提供变通(如分期付款、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最后,对于僵持不下的难点,可引入“一揽子解决”思路,将关联纠纷一并打包和解,彻底斩断矛盾根源。
法、理、情三维疏导:方案不能只谈钱。优秀的律师会综合运用“法、理、情”进行疏导。以“法”为先,向当事人客观分析再审改判的概率、新证据的认定难度等法律风险;以“理”服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算清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商业机会成本;以“情”感人,对于涉及亲属、长期合作关系的案件,唤醒当事人对过往情谊的珍视,软化对立情绪。
(三)策略三:多元联动与“检调对接”的运用
律师不应孤军奋战,应善于整合资源,构建多元解纷合力。
引入外部力量:主动建议并协助法院引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双方共同信任的亲友或商业伙伴参与调解。他们的专业意见或情感劝说,有时比律师和法官的话更有效。
善用“检调对接”机制:如果案件同时或先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律师应关注“检调对接”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时,对于裁判虽有瑕疵但不宜抗诉、或抗诉效果可能不佳的案件,可以居中主持或移送社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检察环节达成的和解,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或与后续法院程序衔接,获得强制执行力。
(四)文书制作:从意向到保障的关键一跃
和解意向达成后,文书制作是固定成果、防范风险的最后也是最重要一环。
内容明确、具可操作性:协议必须条款清晰,无歧义。除核心的权利义务条款外,应详细约定履行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如约定不履行则恢复执行原判决或支付违约金)。对于分期履行,务必设置明确的节点和督促机制。
效力衔接条款至关重要:这是再审审查阶段和解协议独有的核心条款。必须明确约定:“本协议达成后,甲方(再审申请人)应向XX人民法院撤回再审申请。双方共同确认,如乙方(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甲方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案号:XX)的执行,或就本协议约定的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计划通过“先提审后调解”方式获取调解书,则应约定:“双方共同请求人民法院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督促履行与结案手续:协议以当场履行为最优。不能当场履行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建立履行台账,定期提醒。在对方履行完毕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办理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法院出具终结裁定等法律手续。
三、总结与建议:律师的核心价值与当事人风险防范
对于再审申请人,律师的价值在于:第一,客观评估,帮助客户认清“改判”与“和解”的利弊,避免不切实际的预期;第二,创造机会,在听证等场合主动营造和解氛围,传递诚意;第三,设计王牌方案,提出能直击对方痛点、满足己方核心利益的创造性解决方案;第四,把控风险,通过严谨的协议文本和效力衔接条款,确保“和”有所保。
对于被申请人,律师的策略在于:第一,研判动机,分析对方申请再审的真实目的与证据强弱,判断其和解提议是诚意之举还是施压策略;第二,坚守底线,在谈判中明确己方让步的边界,避免为息事宁人而承担不合理的责任;第三,争取主动,可率先提出对己方更有利的和解方案,化被动为主动;第四,聚焦履行,在协议中尽可能设置对己方有利的履行担保条款,并明确违约后果。
总而言之,在再审审查阶段促成和解,是比单纯追求再审改判更考验律师综合能力的“高阶竞技”。它要求【民事再审律师】不仅是精通程序的法律专家,更是洞察人心、善于谈判、能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策略家。选择一条能够真正终结纷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路径,往往才是对当事人最负责任的专业体现。
温馨提示:本文仅为基于公开司法实践的经验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情况千差万别,申请再审与否、能否以及如何和解,均需结合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专业评估。如果您在民事再审申请中遇到证据、策略或和解方面的困惑,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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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 | 商事诉讼律师 | 专注民事再审 | 全国业务 | 免费评估再审可行性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再审和抗诉。
Slogan:一审输了不是终点,再审才是新开始。
俞强律师部分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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