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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科技的灵魂,知识产权则是创新成果的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任何一个高新科技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不断推出创新产品,而要保持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就需要构筑坚实的知识产权护城河。

作者 |谢湘辉 高级律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近日,大疆在美国对影石Insta360相关主体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引发了科技与知识产权行业的广泛关注。根据公开的诉状信息,大疆分别就功能性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在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向影石Luna系列手持云台相机产品专利侵权,包括Luna Pro、Luna Ultra等型号及相关配件、软件应用。大疆在诉讼中主张,被诉产品侵害其多项美国专利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返还相关利润、支付合理许可费、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同时,大疆还主张影石存在故意侵权情形,进而请求增强赔偿。

从权利基础看,大疆此次采取的是“功能性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式维权路径。功能性发明专利侧重于保护技术方案本身,例如手持云台设备的主体识别与追踪、云台控制模式切换、实时显示与控制、相机与云台一体化交互等技术功能。外观设计专利则主要保护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例如机身比例、云台与相机模组的布局、屏幕与控制区域的配置、手柄形态及相关细节设计。对于手持云台相机这类消费电子产品而言,技术功能和外观形态往往共同构成市场竞争力:前者影响用户体验,而后者则影响消费者识别和品牌印象。因此,大疆同时提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实际上是在从“技术实现路径”和“产品视觉呈现”两个维度构建侵权指控。

从诉状所称的侵害行为来看,大疆的核心指控并非单纯针对影石在境外的研发行为,而是针对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进口等商业化行为。美国专利法下,专利权的地域性非常明显,权利人通常需要证明被诉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或涉及向美国进口被诉产品。影石Luna系列产品若在美国市场上市、销售或通过相关渠道进入美国,即可能成为美国专利诉讼中被评价的侵权行为基础。这也解释了为何大疆选择在产品发布或进入美国市场的关键节点迅速提起诉讼:一方面可以尽早固定侵权事实和市场销售证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争取禁令救济,对被诉产品后续销售形成压力。

就诉讼策略而言,诉讼地点、诉讼时间和诉讼类型均具有明显的商业考量。首先,美国是消费电子产品的重要市场,也是全球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攻防的核心战场之一。选择在美国起诉,意味着大疆并非只关注局部赔偿,而是试图在影石产品国际化销售中进行前端拦截。其次,德克萨斯东区法院长期以来是美国专利诉讼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丰富的专利案件审理经验。对于专利权人而言,选择一个熟悉技术争议、案件推进节奏明确的法院,有助于提升诉讼的可预期性和谈判压力。

再次,从诉讼时间看,大疆选择在影石相关新品上市或推广节点附近发起诉讼,具有典型的市场窗口期意义。科技产品尤其是消费电子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新品上市初期往往决定其渠道铺设、媒体评价、用户心智和销售曲线。此时提起专利诉讼,即便最终裁判尚需较长时间,也可能对渠道商、投资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形成风险提示,进而影响被诉产品的市场节奏。换言之,专利诉讼在此类竞争中并不只是“事后索赔工具”,也可能成为“市场秩序塑造工具”和“商业谈判筹码”。

为什么同时提起功能性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也值得关注。单一发明专利诉讼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比对、无效抗辩和等同侵权分析,审理周期和不确定性较高。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同样存在有效性和侵权比对问题,但其评价重点更偏向普通消费者视角下的整体视觉印象,传播层面也更容易被市场理解。二者组合使用,可以在法律上形成多层保护,在商业传播上形成更清晰的“技术与设计均被复制”的叙事框架。对于原告而言,这种组合打法能够提高诉讼筹码,也有助于其在可能的和解、许可或交叉授权谈判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影石方面已经对大疆相关专利发起专利无效程序,这一现象本身也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方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挑战,是典型且常见的应对方式。其背后逻辑在于,如果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侵权判断的权利基础将受到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被诉方启动无效程序,也恰恰说明涉案专利并非无足轻重的外围权利,而是足以对被诉产品市场销售和后续经营形成实质压力的核心权利。换言之,专利无效程序并不削弱大疆维权的正当性,反而表明本案已经进入围绕“核心技术资产有效性与可执行性”的高强度知识产权攻防阶段。

也有人注意到影石通过近期收购取得的专利提起反击诉讼或称之为反诉,虽然表明影石在该领域的专利积累不够深厚,但是作为反诉的武器在法律上并非当然存在障碍。美国法允许专利转让,受让人只要取得完整、有效的专利权利,并具备起诉时的诉权,即可基于该专利主张侵权。美国知识产权实践中也存在大量通过购买专利进行维权或反制的情形,因此“刚刚收购”本身并不会导致法院当然不予采信。但其风险在于:第一,大疆可能重点挑战专利转让链条、诉权基础及权利范围;第二,刚收购的专利可能未经充分诉讼检验,其稳定性和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三,如果反诉专利与本案产品或争议核心关联度不足,法院可能认为其策略性较强,势必暂缓或削弱其对本案的牵制效果。因此,影石的反诉可以作为谈判和交叉许可的筹码,但能否实质性改变主诉格局,取决于反诉专利的质量、权属完整性以及与大疆产品的对应程度。

也有人提出大疆提出的两件涉诉外观专利也是受让取得,能否作为合法的权利基础。专利权利的取得包括申请取得和受让取得,无论哪种方式取得都是合法的,取得后可以依法行使权利。事实上已经有媒体提到大疆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这种安排在公司专利管理中并不罕见。大型科技企业经常通过子公司、研发主体、知识产权持有平台或关联公司进行专利申请、持有、受让和集中管理,目的可能包括统一管理专利资产、降低交易和维权成本、优化全球专利布局、便于许可谈判及诉讼维权,也有可能出于保护公司新品的商业秘密提高市场好奇心和热度来安排。苹果公司曾经就通过第三人公司在全球收购iPad商标的方式避免过高的知识产权获取成本,同时,对新推产品的名称和外观达到保密的效果。此次,大疆以受让的两件外观专利提诉,基本可以判断是大疆的关联公司做的原始申请,否则,大疆不可能以他人的产品外观去设计自身的产品,尤其是多功能的高科技产品,大疆此举不排除是为了对热销产品外观在推出市场前进行严格的保密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对于权利人以受让的专利提起诉讼,只要专利转让真实、权属链条清晰、登记手续完备,法院通常不会仅因专利系受让取得或转让方与权利人存在关联而否定其可执行性。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仍是该外观专利本身是否有效、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以及被诉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同或近似。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此次大疆对影石在美国提起的专利诉讼,法院是否支持仍取决于后续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专利有效性抗辩及损害证明,不能简单理解为“起诉即占优”。但相较而言,大疆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更容易形成直观说服力,因为美国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要关注普通消费者视角下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实质相同;而发明专利部分则需要逐项比对技术特征,影石也更容易从技术实现差异、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及专利无效等角度进行抗辩。更何况大疆在两起专利诉讼中都申请了陪审团审理,陪审团成员作为普通消费者更容易被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感染,从而作出直观的判断,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对大疆是有利的。但是,涉及到发明专利侵权的判断,则更加专业,从权利要求的解释到侵权比对,从相同或等同的认定到损害的证明,都需要更多的分析判断和逻辑推演,案件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总体来看,大疆外观设计专利上的攻击力可能强于发明专利,胜诉概率较大。

如果大疆最终胜诉,影石面临的损失不只包括金钱赔偿,还包括更重要的市场禁令风险。金钱赔偿层面,美国专利侵权通常可能涉及合理许可费、利润损失赔偿,在故意侵权成立时还可能面临增强赔偿;但从目前公开材料看,尚难判断是否具备故意侵权基础,赔偿金额也高度依赖涉案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规模、利润率、可替代性以及专利贡献度。比照以往美国法院针对热门电子产品专利侵权的判赔,陪审团往往能定出天价的判赔,比如苹果诉三星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判赔高达5.39亿美元,据估计,若大疆胜诉,判赔金额也不会太低。相比之下,禁令风险对影石影响更大。一旦法院作出禁令或者判决限制涉案产品在美国销售或进口,影石将面临美国市场销售中断、渠道库存处理、经销商关系受损、产品上市节奏被打乱以及品牌声誉受损等综合损失。因此,本案真正的商业风险不一定是单纯的赔偿金额,而是禁令或排除令对影石相关产品准入美国市场所造成的压力。

大疆诉影石事件不仅是两个中国智能影像设备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是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下开展主动维权的一次典型样本。最终结果仍取决于法院对专利有效性、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损害赔偿和禁令条件的审查。但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它都提示中国科技企业:真正的全球化竞争,不仅是产品、渠道和品牌的竞争,更是专利组合、诉讼能力和知识产权战略的竞争。对于大疆这类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已经不只是防御盾牌,更是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创新回报和塑造市场边界的重要工具。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本次事件对于大疆一类科技创新公司具有重要启示。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处于被告位置,主要应对来自欧美企业的专利诉讼、海关扣押、禁令申请或许可谈判。但随着中国科技企业研发能力、产品能力和全球市场份额提升,越来越多企业开始主动利用海外专利组合维护自身创新成果。大疆此次在美国发起诉讼,反映出中国科技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正在从“防御合规型”向“主动进攻型”转变。

创新是科技的灵魂,知识产权则是创新成果的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任何一个高新科技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不断推出创新产品,而要保持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就需要构筑坚实的知识产权护城河。在这方面,大疆长期的专利积累显然占据优势,影石虽然有后起之秀的凌厉,但是专利积累相比之下较少,在这场专利之战中处于劣势。大疆在口袋云台相机品类的创新地位相当于苹果手机在智能手机领域的地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理应获得应有的保护。影石则主张自己在全景运动相机领域的先发优势和专利积累,在纠纷中也主张法律保护。专利诉讼是市场主体商业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即一个保护创新创造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鼓励创新,鼓励企业为社会、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大疆和影石的诉讼,势必给我们提供一个精彩的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