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您可能遇到过这样的困境:官司看似赢了,判决主文(判项)对您有利,但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却写下了一些对您极为不利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这些论述虽未直接写在判决结果里,却像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在后续的执行程序、另案诉讼甚至破产清算中,让您的权利严重受损,甚至一夜归零。面对这种“赢了官司,输了未来”的潜在风险,难道只能束手无策?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权威案例,为您深度剖析,作为被告,如何有效识别风险并运用法律武器,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的不利认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实现权利的终极捍卫。
1. 案件介绍:一场“胜诉”背后的隐形危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对众多处于被告或类似地位的当事人具有普遍警示意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所有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被告的“胜诉”与隐忧:债权人张某平、赵某英(下称“债权人”)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丁某东名下的某处不动产(下称“案涉房产”)。案外人蒋某友等四人(下称“案外人”)以案涉房产已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查封的效力。从判决主文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似乎“大获全胜”。
“本院认为”埋下的“雷”:然而,在二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却作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认定:“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60%、40%份额。” 这意味着,尽管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但却在裁判理由中确认了案外人对该房产享有实体权利份额。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个认定极其不利。
权利实现的实质性危机:该认定将直接导致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只能就登记权利人丁某东名下的房产份额进行处置。而根据“本院认为”的认定,丁某东可能并非实际权利人,其名下房产份额可能为零或极少。这实质上将导致债权人虽然赢了官司,却可能根本无法从该查封房产中获得任何受偿,债权实现落空。更严峻的是,该认定可能被后续的破产程序或其他关联案件直接援引,成为对抗债权人权利的依据,债权人已基本无其他救济途径。
本案清晰揭示:一份判决的杀伤力,不仅在于主文判项,更可能隐藏在“本院认为”的论述之中。对于被告(或本案中权利可能受损的债权人一方)而言,忽视这部分内容,可能意味着承受“隐性败诉”的苦果。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再审裁判结果:债权人张某平、赵某英针对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事实认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院经提审,作出(2023)皖民再105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60%、40%份额”的认定,并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裁判理由:
突破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原则上仅限于裁判主文(判项)。“本院认为”部分属于裁判理由,并非判项内容,本身不具有既判力或拘束力。当事人通常仅能对裁判主文不服提起上诉或再审。
确立“诉的利益”例外标准:本案中,二审“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房产份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案涉房产的处置及受偿比例,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该认定实质上改变了一审的裁判基础,并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救济途径的必要性:鉴于本案已属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就该项事实认定基本已无其他救济路径。因此,即使债权人仅对“本院认为”部分不服,且二审裁判主文(维持原判)对其形式上有利,其再审申请亦应受理,法院有必要通过再审对该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为被告(或权利可能因裁判说理受损的一方)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抗辩思路和行动指南。它打破了“只能就判决主文寻求救济”的传统认知,确立了以“实质性影响权利实现”为核心的救济新标准。
法条与法理深度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才具有免证效力。而“本院认为”中的事实阐述,通常未经完整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裁判理由对其他案件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这既是法理,也是原则。然而,原则之外必有例外。本案揭示的例外就在于,当“本院认为”部分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在后续法律程序中实质性地、直接地影响当事人核心权利的实现,且当事人缺乏其他有效救济渠道时,该部分内容就具备了“可诉性”,当事人因此获得了“诉的利益”。这体现了司法在维护裁判终局性与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的平衡。针对被告的抗辩策略与风险防范:
作为上海律师,在代理被告或类似处境当事人时,面对生效裁判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不利认定,建议采取以下策略:精准识别风险点:收到判决后,切勿只看主文结果。必须通篇审阅,特别是“本院认为”部分,评估其中是否有对关键事实(如权属、份额、过错比例、法律关系定性) 的认定,可能在未来执行、另案诉讼、破产、融资、招投标等环节对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案中,对房产份额的认定就是典型的风险点。
紧扣“实质性影响”标准:在决定是否上诉或申请再审时,核心论证不应局限于“法官说错了”,而应重点阐述该错误认定将如何具体地、现实地损害您的合法权益。例如,证明该认定将导致您的债权无法受偿、导致您在下一起诉讼中必然败诉、导致公司商誉严重受损影响经营等。要收集证据,将“潜在风险”转化为“可预见的实质性损害”。
论证“救济途径匮乏”:需向法院说明,除了针对本案提起上诉或再审外,您已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纠正这一错误认定。例如,在另案中该认定可能被直接援引,您将陷入被动;或者如本案一样,执行程序即将据此推进,权利面临即时损害。
区分“上诉”与“再审”的运用:本案虽为再审案例,但其中法理同样适用于上诉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案中明确,若一审“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在后续程序(如破产)中的权利顺位,当事人对该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具备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因此,风险识别应前置,在二审阶段就应积极主张。
上海律师实务风险提示:
需要警惕的是,并非所有“本院认为”的瑕疵都可获得救济。如果该部分认定仅为一般性说理,或对您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现实、紧迫的实质性影响,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例如,仅对法律原则的泛泛而谈,或对与裁判结果无直接因果联系的事实评价。启动此类救济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需对案件整体走向、潜在关联纠纷有精准预判。
4. 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院认为”部分,不再是法官可以自由挥洒却无需承担后果的“安全区”。当其中的认定事实成为刺向当事人权利要害的“暗箭”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反击的武器——即以“实质性影响权利实现”为由,突破既判力限制,寻求上诉或再审救济。
本案的启示在于,作为被告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穿透式”阅读判决书的能力,不仅关注胜负,更要洞察判决背后的逻辑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作为专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上海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涉及裁判理由效力、执行异议、再审程序的疑难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深知,一场诉讼的终点,往往不是判决书送达的那一刻,而是所有潜在风险被真正化解之时。
如需针对生效裁判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不利认定进行专业风险评估,或制定上诉、再审的整体抗辩策略,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获得针对性建议。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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