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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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 偌嘉
“零首付买房,还能倒拿30万至50万。”这一诱人话术背后,隐藏的是典型的“融房超贷”模式。此前,这一游走在灰色地带的金融操作,如今正悄然从暗处走向台前,堂而皇之地涌入原本用于闲置物品流转的二手交易平台:闲鱼,融房中介伪装成卖家,大肆招揽客户。
律师提醒,购房者一旦被此类宣传吸引并实际参与“融房超贷”业务,不仅面临资金链断裂、高额隐性收费等经济损失,更可能因涉嫌骗贷、伪造材料等行为卷入法律纠纷。看似“空手套房”的捷径,实则是布满陷阱的高危雷区。
寄生与导流
所谓“融房超贷”,即通过高评高贷的模式,人为拉高房产评估价,使得银行贷款额度超过实际购房成本,最终实现“白拿一套房+倒赚现金”的操作。
在过去房地产市场单边上行的年代,“融房超贷”一度猖獗,诸如2021年4月初网民公开举报的“深房理”炒房事件,一系列违规行为中就包括“融房超贷”。
此后,随着监管严厉打击以及后续房地产市场深入调整,“融房超贷”一度沉寂,但暗中蛰伏,如今,楼市回暖,“融房超贷”重出江湖,原本暗中游走的金融灰产走进流量平台,伪装成卖家,高调售卖相关服务。
第一财经记者实测发现,在闲鱼App中搜索“零首付购房”等关键词,页面会密集弹出“零首付购房平债”“融房超贷”“融房变现”“现房”等虚拟商品信息,标以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的价格,这一价格仅是象征性的,涉及区域几乎遍布全国各个大中型城市,尤以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最为集中。
部分搜索结果甚至可直接跳转至“零首付购房信息专栏”,相关物品信息下方留言互动频繁,比如,一个图标“零首付到手50个”的商品信息显示553人想要,不少人在帖子中留言“怎么操作?”“哪里的房子”,抑或同行“借楼”打广告、蹭流量。
第一财经随机联系了几个卖家发现,为规避平台审核,卖家全部拒绝售前咨询,并要求买家留下电话或微信联系方式,二手交易平台仅是其疑似“融房超贷”的展示、导流工具。
据了解,这类卖家主要是专职做融房业务的助贷中介,一融房中介对记者说,他们会和房产中介合作,寻找那些价格较低,上浮空间比较大的楼盘。
在房源方面,该中介说,融房业务的房源均为指定房源,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客户可以在指定房源中选择,在此之前,需要客户提供自己的资质资料,包括征信报告、流水、社保、公积金信息等,“资质太差我们也没有办法操作。”他说。
另外,客户的资质情况还直接关系到中介收取的服务费水平。另一融房中介人士对记者说,如果资质好、无逾期的客户,服务费为房屋总价的2%起;如果资质较差,需要后续提供各类材料的客户,3%、4%、5%乃至更高都有可能。
三类模式层层递进
除了客户资质外,融房中介还会重点询问客户的融资需求,例如是以购房为主、套取房贷为辅,还是以套取房贷为主要目的。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后续采用哪种“融房超贷”模式。
第一财经调查了解到,“融房超贷”主要有三种模式,最常见的“融房超贷”即为“高评高贷”。“高评高贷”的提法最早源于二手房中介,目的在于帮助买家解决首付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以较低首付购房,房屋买卖交易真实存在。
在此模式下,融房中介通过“阴阳合同”做高房价,帮助购房人套取超额贷款,用作首付款,或者干脆套现。比如,买卖双方达成真实成交价100万元,首付30%,中介通过评估公司将房产估价拉高至130万元,买家可以贷款91万。银行放款后,卖家将21万元(91万-70万)返还给买家。这样一来,买家就实现以9万元的首付买到了房子。
“高评高贷”风险极高,极易产生纠纷。今年4月初,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相关案例,买卖双方通过阴阳合同超贷了130万元,该款项应由卖家返还给买家,但在此过程中却由中介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买家索要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如果客户主要目的是套取房贷而不是持有房产,则操作模式要复杂很多。
广东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玉红对第一财经说,融房中介多会采取代持套贷,即背债人模式。该模式下,中介寻找职业背债人作为买方,卖方为实际用款方,买卖双方明面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背地里签署房屋代持协议,约定职业背债人替实际用款人代持房产,由职业背债人凭借购房合同作为名义借款人申请房贷,并交给实际用款方,房屋并未真实成交。职业背债人可以收取一定的好处费,甚至可以凭借名下的这套房子继续套取装修贷、消费贷等信用贷款给实际借款人或自用。
贾玉红说,代持套现模式下的实际用款方,可能是小地产开发商,也可能是“二手房”的原房东。“后续,如果实际用款方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继续,如果不能偿还,则将会成为坏账。”她说。
如果客户急于用钱,但资质又太差,融房中介会采取第三种更为激进的“纯融资模式”,即通过全套虚假资料,操作一套房产到客户名下,资方垫付首付,通过“高评高贷”申请超额房贷,随后从房贷中取回垫资款。房产过户后,融房中介还会帮助用款人申请装修贷、消费贷,乃至购买营业执照虚增流水并申请经营贷等各类型贷款,客户将背负远超实际房价的贷款,以及一套根本不需要的房子。
“前些年,这套模式利用银行审查漏洞可以成功套取贷款,但近年来,银行系统贷款审查收紧,这套模式已经很难进行了。”她说。
参与各方均有可能涉刑
目前,金融监管持续加大对金融“黑灰产”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非法助贷中介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丁向群在2026陆家嘴论坛上明确表示要严肃市场纪律,深入整治无序竞争,严厉打击金融“黑灰产”。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一宗22笔房贷断供、贷款人集体失联的案件再次将金融“黑灰产”的危害展露无遗。在该起案件中,贷款中介通过“伪造材料+背债人+高评高贷”骗取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
贾玉红提醒,“融房超贷”并非融资的救命稻草,它不仅不能真正解决资金问题,还可能使各方陷入进退两难的现实困境。无论是正常购房,抑或亟需资金,都应通过正常渠道,远离“融房超贷”,否则可能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贾玉红解释说,其中,借款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如果有伪造文件、印章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融房中介来说,一是可能涉嫌诈骗罪,例如,在背债人模式中,中介谎称能为借款人贷出流动资金,实际上让借款人背上超额房贷,中介非法占有超额贷款;二是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三是为包装骗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出具虚假文书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四是如果向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或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则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对于卖房者来说,如果明知中介和购房者虚构事实套取贷款,仍配合签署相关资料并向中介或借款人返还超额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另外,在“融房超贷”中,还有两个重要的配合角色,即评估公司和银行。
贾玉红表示,如果评估公司涉及虚假评估,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果评估公司明知骗贷或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如果私下接受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工作人员则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微信编辑| 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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