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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中山商贸流通领域常见的行政犯类型,其中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是案发量最高的情形之一。大量镇区便利店、百货店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售卖香烟涉案,不少经营者误以为 “卖烟是小事”,实则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刑事犯罪。对于经营数额不大、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案件,缓刑适用空间较大。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4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被告人林某在东凤镇经营一家日用百货店,店铺办理了营业执照,但一直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周边顾客有购烟需求,林某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各类品牌香烟,在店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林某累计销售香烟金额共计人民币 7.6 万元,个人违法所得约 1.2 万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店内尚未售出的各类香烟共计 47 条,经认定价值人民币 1.8 万元。因涉案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林某如实供述全部经营事实,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林某系首次因烟草违法被查处,此前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已停止售卖香烟,主动整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入罪标准,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指出,烟草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实行严格的许可经营制度,未取得专卖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草,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达到法定数额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多小店经营者容易忽视的刑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本地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属于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实践中大量便利店、杂货铺的无证售烟行为,经营数额很容易突破五万元门槛,经营者切勿抱有 “法不责众” 的侥幸心理。本案能够适用缓刑,核心在于三点: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刚过入罪标准,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法定刑在五年以下,具备缓刑适用基础;二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停止违法经营,悔罪态度明确;三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较低。

三、本罪有效辩护要点

  1. 定性之辩: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若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应给予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数额认定有异议的,重点核减非法经营数额,剔除合法经营部分。
  2. 数额之辩:精准核查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剔除未售出部分、有合法来源部分,对涉案烟草的价值认定进行专业质证,确保数额认定准确。数额刚过入罪标准的,可主张情节较轻。
  3. 情节轻重之辩:结合经营时长、规模、违法所得、社会影响等,论证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市场秩序混乱。对于首次违法、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可酌情从宽。
  4. 整改悔罪之辩: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调查,结合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面论证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四、风险防范建议

零售经营者应当树立专营专卖法律意识,售卖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正规烟草批发渠道进货,不得无证经营,也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进烟。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规范经营行为。若已存在无证售烟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补办相关许可,或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整改,避免违法数额持续累积升级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