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天速裁”严重超期,请求回避就是不理,故意枉法裁判

多次催促八个月法官自称案件多,重大犯罪嫌疑不移交公安

深圳中院三法官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枉法裁判

人民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是其基本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邱某、刘某某三位合议庭法官,在一起二审案件中蓄意践踏法律程序,明显偏袒一方,枉法且草率地下达裁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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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梗概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以原告身份在2022年11月,将其老员工,现已退休的原分行培训中心老师易某告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其退出1988年按照中级技术职称分给其的三房一厅约86平方米住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80余万元。

2023年2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 号)第三条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24日,中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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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审限严重超期

直至二审裁决下达,作为被上诉人的易某一直未接到二审中院的任何调查询问电话、短信息和微信。8月3日,易某向中院提交《提请二审诉讼已过规定时期》信,被上诉人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二审已严重超过法律规定审限,但结果却始终未获中院方面任何回复。

2023年8月29日,易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提交要求立案查处中行涉嫌伪造公文信件之后的9月4日,又向中院递交了《致(2023)粤 03 民终 11008 号上诉案审理法官》信,指出“鉴于本案即将启动刑事调查/立案程序,请深圳市中院径行驳回上诉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上诉请求。”该请求同样未获任何回复。

回放至8月17日,中院出具了《书面询问通知书》,至此,易某才知道中院安排了速裁庭陈姓法官(即陈某)独任审理。对此,易某坚决要求陈某回避,要求改独任审理为合议庭审理,并随即向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实名举报了陈某“速裁不速”,故意拉长时间,超出法定的30天审理期限至六个月以上未结的程序违法行为。易某将相关材料连同网上实名举报截图后亲自送至中院,仅仅第二天,陈某即唯一一次的致电易某,自称手里“有几百个案子”,拉长时间是由于时间不够用,同时陈还明确要求易某撤下投诉,遭到易某的坚决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中院出具《书面询问通知书》的同时,还问了当事双方是否要求回避?是否要求改独任审理为合议庭审理?易某提出要陈某回避被法院驳回,旋提起复议,再遭驳回。唯中院同意了易某提组合议庭的请求,并增加前述邱某、刘某某两位审判员,但陈某仍然被确定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易某按照中院合议庭组成后的明确第二轮回避指引,对陈某担任审判长一职提出了回避请求。但万万想不到的是,此番中院竟然罔顾易某的回避申请,在根本未答复的情况下于10月30日直接下裁定,将案件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至此,该二审“速裁”案件已整整拖了骇人听闻的8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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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裁定已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资深法律专家的认定,陈某等三位法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已构成犯罪。

(一)深圳各级法院根本无权管辖本案。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在1992年至1994年间公开伪造被上诉人的人事档案,非法剥夺其国家干部身份,阻止国家干部正常调动,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上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启动调查。

本案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应当由国家机关彻底调查解决,被上诉人已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对国家金融管理总局的行政诉讼并获立案。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非独立法人,应当由在北京的中国银行总行承担所有责任。

深圳各级法院根本无权管辖!

(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

深圳市中院速裁庭陈、邱、刘三名办案法官罔顾事实,程序严重违法,明显偏袒强势霸道的上诉人一方,帮助打击报复申请人。速裁庭蓄意将本应在30天内结案的民事二审速裁案件,生生拖长至八个多月。在申请人直接投诉最高人民法院投诉监督平台独任法官陈某,要求合议庭审理,结果中级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居然让陈某担任审判长。陈某明目张胆打击报复,无视事实和法律,挖空心思,公然违法,推翻一审裁定,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三法官根本上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规定,主动配

合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全国范围长期搜集所谓“新证据”并予采信,却对被上诉人按期提供的新证据不予答复。

(四)被上诉人两次请求原独任审判员陈某回避均遭深圳中

级法院驳回。国庆长假后在中院按程序问询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时,被上诉人第三次申请已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陈某回避却未予任何回应,径自下达裁决,再次践踏程序正义,剥夺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除此之外,被上诉人提出本案事关重大,具有一定范围的普遍代表性,故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要求审判长回避。被上诉人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提请向公安部门移交,但结果却是既不驳回回避申请,又不回复是否涉嫌犯罪,亦不开庭,也从未向被上诉人电话了解情况。其作风之霸道、蛮横令人发指,应予强烈谴责并承担犯罪责任。

据了解,被上诉人易某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举报,向最高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向中纪委提起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