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入库编:2023-06-1-356-053)

要点:毒品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立功情节的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首要分子立功情节把握标准。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一正在进行毒品运输的马仔高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法院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同时,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张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19个涉及毒品犯罪人员的电话及微信号码线索,相关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因为一审审结而间断,至张某某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还确认了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某的检举,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的事实。张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运毒马仔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但系特殊的毒品犯罪首要分子协助抓捕马仔的情况,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

2.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085-001)

要点:网络走私案件电子数据的审查

裁判要旨: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走私犯罪中非接触式即时通信工具相关记录作为证据移交法庭,该类证据为电子数据,审查该类证据应当着重从取证规则等方面分析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尤其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促使电子数据达到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外人员批量订购香烟,采取每次少量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回国内,直接邮寄给下家或者通过他人以及本人转寄给下家,不能按照非法经营卷烟定性,仍然是走私行为。虽不能证明全部予以对外销售贩卖,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大部分的贩卖行为并以此牟利,即使行为有自己吸食香烟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仍应当以其订购的数量及价格计算其偷逃税款数额,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当扣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3.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入库编号:2023-05-1-081-001)

要点:涉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能否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

1.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提出辩解的,应从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定性、定量两个维度,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成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成立阶段、价值意义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对技术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错误地予以从宽处罚。

4.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2-1-085-001)

要点: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罪数问题,即同一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数量问题。具体地说,行为人以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数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2.被告人承担的单位犯罪罪名与其自然人犯罪罪名虽然相同,但不是同一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一般是针对异种数罪而言的,对于同种数罪实行并罚则是例外。也就是对于异种数罪,必须实行并罚;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并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如果犯同种罪的,由于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与侵犯的直接客体相同,只是主体不同,立法并没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对此设定不同的罪名,因此,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同种罪的罪名相同,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实施与自然人实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1)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个法律“拟制人”;而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体现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实现。(3)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通常归单位所得(当然,各行为人可能因其在单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单位获得利益后再次分配问题);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得。在一些具体罪名中,有的还因主体不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如走私普通货物罪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定罪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而单位的定罪标准则在25万元以上。

5.舟山某洋公司、李某嵩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085-003)

要点: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系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裁判要旨: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6.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082-002)

要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要素

裁判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幅度量刑建议的,在决定宣告刑罚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及价值;第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第三,其他量刑情节,如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等。

7.孙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083-002)

要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刑法第1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指除刑法条文中具体列举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制毒物品、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所有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对外经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决定并公布。对于违反国家检验检疫及海关相关法规和规定,逃避监管,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犯罪中共同预谋,寻找和查看货源、出资购货、安排付款等过程中分工详细、联系紧密、配合密切,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且对货物成功走私入境均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8.易某走私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41)

要点:对走私入境恰特草行为的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恰特草被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故对于非法种植、非法持有、贩卖、走私、服食恰特草的行为均可按照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对于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9.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25)

要点:走私、贩运精神药品及相关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10.古某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082-001)

要点:境外投案认定自首的实质把握和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1.对境外在逃人员的自首认定,应结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考虑在逃人员所处地域特殊性,对接受其投案的机关主体结合实际把握;“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构成要件,境外出逃人员到案后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推翻其在境外的有罪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对于境外在逃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先审查形式之证据资格后审查内容之证明力的递进式审查。

11.陈某淳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356-001)

要点:走私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裁判要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公通字〔2015〕27号)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实践中要着重识别案涉精神活性药物是否受到管制,准确定性犯罪行为。本案所涉纸质邮票状毒品中所含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简称LSD)是一种受到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属于我国列管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被告人通过“暗网”平台以比特币非法购买并邮寄LSD等新型毒品入境,并持有其他类型毒品的行为,依法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12.巴某、木某走私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23)

要点: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走私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拒不供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毒品隐藏位置、路线、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反应等,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经历、是否有前科等进行综合分析。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还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确保准确认定。

13.张某奇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入库编号:2024-04-1-356-002)

要点:在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毒品案件中如何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

裁判要旨:

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共报核六名被告人死刑,六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在该类多名死刑被告人的毒品案件中,应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不能仅因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一案多名被告人死刑,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在对被告人熊某明的量刑上,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熊某明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6万粒,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且其在贩毒网络中位于较高层级。但本案只认定熊某明实施了一起犯罪,几乎未查获毒品实物,且数量明显少于其他五名死刑被告人(大约为十分之一)。熊某明亦无前科。综合全案考虑,不应核准熊某明死刑,对其改判死缓。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多人受雇同行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程度、与雇用者的关系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判处二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14.凌某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083-001)

要点:跨境买卖、运输、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水牛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被告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果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15.闵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85-001)

要点:通过“进境快件”“跨境电商”等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通过“进境快件”或“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认定主从犯应从犯罪链条的搭建、犯罪环节的组织和指挥、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直接实施者、国内货主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境外供货商或者电商平台全部犯罪行为所偷逃应缴税额的比重、量刑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等角度予以综合考量。

16.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085-002)

要点:“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裁判要旨: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由于走私代购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罚时应尽量考虑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17.沈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083-001)

要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中“珍稀植物”的认定

裁判要旨: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明确列举的野生植物,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行为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向国外卖家购买上述濒危野生植物,并通过邮寄入境或由边民绕过口岸边境设关地携带入境等方式完成交易,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18.薛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4-03-1-085-002)

要点: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要求实施伪报货物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等行为,且收货人支付给发货人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的,应当认定涉案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系为收货人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19.胡某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入库编号:2023-05-1-356-114)

要点: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

1.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往往形成多人协同、上下家衔接作案的非法产业网络、链条,其成员经常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其中,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往往掌握同案犯等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犯罪情况,其供述他人罪行的动机错综复杂,是否构成立功情节要特别慎重把握。

2.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3.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只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

20.鲍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42)

要点: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存疑,对其不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是能否适用死刑的前提。本案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满十八周岁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不应当适用死刑。即使被告人未上诉,对案件也应全面审查,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

21.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3-06-1-085-004)

要点:涉企业合规走私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1.对于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名义出具的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参照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成员则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时需要出庭。

2.从案件类型方面,需要先行考察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以排除在不认罪案件中启动企业合规的情况;对于认罪认罚的审查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重点,即使存在部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辩解的情况,也不宜一概认为全案不具备企业合规的启动前提。

3.对于通过检查评估的犯罪单位,应从有利于持续整改的客观需求出发确定从宽重点。在合规计划通过检查评估以后,将企业合规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相互配合,使涉案企业主的刑罚宽缓,从而使得持续整改的客观需求得以实现。

22.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入库编号:2024-03-1-085-001)

要点:分案审理的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即使分案审理,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3.易某某等7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356-018)

要点:从境外寄递或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犯罪认定

裁判要旨:

1.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不同于普通毒品,其隐蔽性较强,社会大众对其认识不足,但社会危害性较大,长期使用可能产生依赖性,过量还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甚至死亡,且极易滋生其他犯罪,故对于此类毒品犯罪应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惩处。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三唑仑属于一类精神药品,咪达唑仑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均系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毒品。明知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

2.走私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被走私毒品是否进出国(边)境为标准,而不以走私人是否实际接收到被走私毒品为界定标准,即被走私的毒品一旦进出国(边)境,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24.唐某某走私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16)

要点:为“治病”而走私麻精药品的犯罪认定

裁判要旨: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药物使用还是“毒品”滥用的关键,在于其服用药品是否出于疾病治疗目的,以及其购买、使用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范围,是否明显超出疾病治疗所必需,也即其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疾病治疗所必需,而是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有可能构成毒品犯罪。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仅是出于治疗疾病需要,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行为的,通常不应认为构成毒品犯罪。

25.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084-001)

要点:以邮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仍从境外网站下单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帮其接收后,再向国内邮寄,并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系走私行为,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26.王某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入库编号:2023-02-1-083-001)

要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销售来自境外疫区的肉类、肉类制品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来源于境外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予以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7.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082-001)

要点:原产于我国物种的保护级别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无特别规定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8.邱某清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5-1-356-104)

要点: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受指挥运毒,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中,单纯地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29.魏某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5-1-356-106)

要点: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概言之,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关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行为性质上看,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二是从行为的程度上看,是“突出表现”,而不是一般的表现。虽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前四种立功情形,但只要是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就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

30.黄某某、陈某甲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55)

要点: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聪明药”等新型精神药品的定性

裁判要旨:对于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包括莫达非尼(俗称“聪明药”)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新型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在对于该类毒品数量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应当在充分考虑该类毒品所具有的毒药双重属性基础上,适当考虑贩卖对象、贩卖次数、贩卖方式、社会危害性等进行综合认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1.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4-06-1-085-002)

要点: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公式定价申报进口过程中,大宗货物的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因大宗货物价格被普遍看低,以临时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但之后较长的时间里大宗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比临时价格高导致漏税,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明知这一情况仍沿用原来的操作方式,未向海关报告进行及时补税,可以认定具有走私故意。

32.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入库编号:2024-06-1-085-001)

要点: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于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偶然实施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存在仍不改正情形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33.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库编号:2024-06-1-082-003)

要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航空公司空乘人员,接受过岗位培训,明知我国海关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逃避海关检查的故意。其违规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携带物品入境,物品包装严密,且他人允诺给其较高报酬,不符合为他人合法捎带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即使其不明确知道包内具体为何物,也可以认定为概括故意。

34.赵某某、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入库编号:2023-11-1-082-001)

要点:珍贵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

裁判要旨:

1.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珍稀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应认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行为人乘坐航班抵达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涉嫌走私的物品,行为人再行交代犯罪事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5.王某某走私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13)

要点:毒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可运用事实推定的方式进行判断,但这种事实推定是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反证被推翻的。当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的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公诉机关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被告人对毒品主观明知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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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