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

六、案例分析

案例3:原告甲诉被告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冒名登记)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甲无意中在网上查到本人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设立A公司,并登记为公司股东。但甲从未投资设立A公司,也从未向A公司支付过出资款,对自己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完全不知情,亦没有成为A公司股东及监事的意思表示,更未参与过A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甲不具有被告A公司的股东资格。

审理意见

原告甲诉称:

其于2014年7月10日因钱包失窃导致身份证丢失,并于当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补办身份证。其从未投资设立A公司,也从未向A公司支付过出资款,对自己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完全不知情,亦没有成为A公司股东及监事的意思表示,更未参与过A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甲提交的证据:

1、2014年7月10日钱包失窃的报案回执;

2、派出所出具的甲于2014年7月10日因其他原因换领身份证的证明;

3、档案机读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工商登记备案内档;

4、被告A公司工商登记备案内档中《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签名字迹鉴定文书。

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乙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2016年11月25日,被告A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登记为原告甲与第三人乙,原告甲持股50%,任公司监事,第三人乙持股50%,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出示的报案回执、派出所证明、档案机读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工商登记备案内档,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出示的鉴定文书,该鉴定并非本案诉讼中委托进行,故在本案诉讼中由原告申请后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本案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的结果为准,对原告出示的该证据不予认定。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签名字迹与甲提供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另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甲参与被告A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本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被告股东。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认定原告是否被他人冒名登记。

1、2014年原告因钱包被盗导致身份证丢失,并补办身份证,2020年原告无意中在网上查到本人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设立A公司,并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此行为符合常理。

2、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并非原告本人所签。

3、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支付过出资款、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

根据以上证据及合理推断,可以认定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而导致的股东资格否认之诉时有发生。由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公司登记代办不规范的现象,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载的签名字迹是否真实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被冒名登记的唯一标准。还应查明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冒用者支付过出资款、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事实。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