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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会

责任编辑:汤兰香 杨丹荔 焦骏

编委:钱倩

审稿:蔡宗秀

海华永泰金融委月刊

金融法律观察

(2024年4月刊)

01 海华金融委动态

Financial Committee News

2024年4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优先级委托人)与被申请人吴某(差额补足义务人)资管计划差额补足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孙黎律师、沈航律师、刘文婷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申请人吴某,为客户免于承担了1.72亿余元差额补足款的支付。本案对于明确差补义务与管理人应尽勤勉义务(合理履职)的相互关系提供参考,具有良好示范作用。本案的成功代理亦体现海华永泰律师扎实的诉讼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2024年5月9日,由上海市工商联金融服务商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中资企业出海合规与国际化经营的机遇与挑战》主题论坛活动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举办。论坛特别邀请了上海市工商联金融服务商会秘书长余辰发、业界导师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彤丹老师、出海东南亚企业家代表越南LONG SHENG科技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胜、埃森晢能源板块董事总经理李喆、嘉讯人力资源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丁嘉华、银行外汇专家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产品科科长苟立卓、星纳赫资本合伙人袁琳杰五位嘉宾及海华永泰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专业建设及规范委员会负责人张兴德律师、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金融委秘书长蔡宗秀律师、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钱倩律师从多个视角展开观点交流与碰撞,对上述问题进行拆解、剖析、提供解决方案,共同探讨当前的企业出海合规挑战与应对。本次论坛以交流促发展,以合作促共赢,深入推进中资企业在出海经营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为中资企业应对出海的机遇与挑战指明方向,提供了一场高质量、高水准的合规法律服务的平台与思想盛宴。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02 金融法律动态

Financial Legal Dynamics

2.1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集中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等4项政策文件。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四是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五是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六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七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件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文件聚焦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效能,提出了7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一是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二是夯实合规风控基础。三是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四是促进行业功能发挥。五是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六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七是抓好机构监管队伍建设。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文件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自身建设,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明确了3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突出政治过硬,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二是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三是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2.2《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评级体系系统整合、优化完善了现有监测指标,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人身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等级。从体系特点来看,突出了风险防控的要求,并设置特别加分项体现ESG、绿色保险、普惠保险方面的贡献。同时提高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两个维度的灵敏度、并特别关注业务激进发展、关联交易风险。建议人身保险公司做好常态化合规,根据自身治理与管理水平稳健开展业务,并把握市场契机,发展绿色、普惠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

2.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照原《指引》,主要内容变化包括:一是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三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四是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五是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例如进一步明确牵头行、代理行职责,并对其制度、机制建设、人员配备及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建议商业银行对标《办法》要求,提前评估自身管理机制,部署业务管理流程优化及工作模板更新等。

2.4《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数据安全治理架构;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等。《办法》覆盖全面、内容丰富,对银保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带来的合规挑战较大。叠加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建议银保机构提前做好数据安全合规准备工作。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公众号“毕马威中国”

03 金融行业资讯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on

3.1 保险篇

1.银保业务迎新规: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

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三项举措。《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二是明确双方合作层级。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三是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2.上海新增一家百亿元保险公司,8家国资共筹,落户临港新片区

5月9日上午,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能财险)开业仪式在上海市临港中心举行。申能财险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是首家落户临港新片区的全国性保险公司,由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园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国有企业共同发起筹建。

3.2 银行篇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量稳价降

中国人民银行5月1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一季度金融机构信贷冲高现象有所缓解,在保持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投放节奏更趋均衡。金融机构贷款量稳价降,结构持续优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均衡投放,为支持实体经济留有后劲,提升信贷增长的质效和稳定性。数据显示,3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51.8万亿元,同比增长9.2%,比年初增加9.6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47万亿元,同比增长9.6%,比年初增加9.5万亿元。3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20.3%和26.5%,民营经济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0.7%,均超过全部贷款增速。

2.银行网点与险企合作数量限制取消,短期或利好中小险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月9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在此之前,“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的规定已经执行了近14年。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银行和保险双方合作层级,以及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业内人士认为,取消银行网点与险企合作“1对3”的限制,将大大降低险企触达银保渠道的门槛,短期利好中小险企,也对银行系险企提出更大挑战,不过,长期来看,银行与保险要实现更好的“双向奔赴”还需要提升银保业务的质量。

3.3 信托篇

1. 51家信托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报告 房地产信托资金规模持续压降

截至5月6日,已有51家信托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报告。平安信托、中信信托、重庆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在财报中披露了2023年房地产信托业务情况,多家公司表态将积极压降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在51家披露2023年度业绩报告的信托公司中,有28家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资产规模超百亿元。整体来看,目前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资产正处在持续压降过程中,有40家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资产占公司整体资产管理规模低于10%。

2.4月份资产管理信托市场降温 成立规模环比下降26.65%

日前,用益信托发布了4月份资产管理信托月度报告。报告显示,4月份,资产管理信托市场降温明显,非标信托产品和标品信托产品发行、成立规模均有一定程度下滑。据不完全统计,4月份共计发行资产管理信托产品2123款,环比减少329款,降幅为13.41%;发行规模947.32亿元,环比减少371.27亿元,降幅为28.16%。其中,非标信托产品发行规模579.96亿元,环比下滑36.09%。标品产品发行数量为1098款,环比减少8.35%;发行规模为367.36亿元,环比减少10.79%。成立市场方面,4月份,资产管理信托成立市场大幅下滑,成立数量及规模亦大幅减少。据不完全统计,4月份共计成立资产管理信托产品2184款,环比减少271款,降幅为11.04%,成立规模为547.02亿元,环比减少198.75亿元,降幅为26.65%。

3.4 融资租赁篇

1.上海三个区开展融资租赁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试点

为促进融资租赁纠纷高效解决,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上海率先创新探索融资租赁纠纷诉前调解试点,针对融资租赁类案多、金额小等特点,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融资租赁纠纷中的作用,构建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多元解纷机制,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委金融办日前联合举办融资租赁纠纷诉前调解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支持下,来自浦东新区、静安区、黄浦区3个试点区的相关融资租赁企业代表与试点商事调解签约对接,标志着商事调解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坚实一步。

2.海尔融资租赁携手铝镁新材料企业,以创新驱动行业发展

在当前经济领域,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作为海尔金盈旗下金融生态代表,海尔融资租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助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近期,由海尔融资租赁提供产融服务的某铝镁新材料企业传来喜讯。该企业的铝合金锭生产线已全面完工并投入满产运行,这一扩建项目的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专门服务于国内头部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线。这一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提升了企业的生产能力,更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绿色化发展,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案例。

3.5 互联网金融篇

1.互联网贷款再迎新规,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约束收紧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通知》核心内容有三项:一是加强风控管理,要求三类银行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二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等。三是提高贷款利率以及收费行为的自律性;要求三类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借款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以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催收,不得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2.《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对异常维权指南》发布

为帮助从业机构抵御异常维权的侵害,保障从业机构的正常运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对异常维权指南》(以下简称《维权指南》),在审议通过并报金融管理部门后,于5月10日正式发布。

根据《维权指南》,异常维权是指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向从业机构施压以牟取不当利益的维权活动或行为。异常维权对从业机构正常运营造成较大影响,如:造成经济损失、损害从业机构声誉、不当占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等。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公众号“证券日报”、“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金融新闻网”等

04金融典型案例

Typical Financial Cases

4.1 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吴某资管计划差额补足纠纷案

· 基本案情

近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优先级委托人)与被申请人吴某(差额补足义务人)资管计划差额补足纠纷一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吴某无需承担1.72亿余元差额补足款。

本案资管计划财产用于某上市公司股票定增,分为优先级委托人某银行认购2.1亿元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1.1亿元,管理人为G资产管理公司。同时,某银行、管理人与吴某签订差额补足协议:若资管计划财产清算完毕仍不足以支付某银行本金及收益时,由吴某进行差额补足。同时,资管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资管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两年(一年限售期,一年抛售期)。在股票限售期间减持新规出台,对标的股票的抛售产生了重大影响:即管理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至多只能抛售总股本的1%;另一方面,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至多只能抛售标的股票的50%。又,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的七个月后,上市公司宣布停牌。资管计划于合同期满前一日,各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清算一年。而后标的股票复牌便遭遇连续跌停并直接触发平仓线。延期清算期间届满,管理人始终未将标的股票全部变现。最终,标的股票于延期清算届满三年后退市。管理人于标的股票退市后才开始抛售,将定增认购价每股11.43元的标的股票在每股0.4元至0.5元之间抛售,直接造成了各方投资人重大损失。

· 分析与评价

在资产管理领域,差额补足义务作为保障投资人本金及收益的常见增信措施,广泛运用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中。本案对于明确差补义务与管理人应尽勤勉义务(合理履职)的相互关系提供参考,具有良好示范作用。首先,管理责任与差额补足义务是相互独立的,管理人如履行管理职责不当并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按约承担投资人的损失,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按照合理的预期承担增信责任,而合同明确约定的抛售条件是差额补足义务人判断自身增信责任的重要依据。差额补足责任的承担应当是在管理人合理履职的情况下可预见的范围,否则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来说显失公平。其次,对于优先级投资人的损失,如管理人有责任,管理人应当参与仲裁,以便在厘清管理人履职不当造成损失的范围基础上判断差补义务。在管理人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庭无从在其未参加本案仲裁程序情况下界定其履职当否之情形。

4.2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邱某伪造公章,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将POS机结算账户设置为邱某个人账户。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邱某通过POS机获得购房人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累计1.42亿余元。事发后,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或者退还购房款,遂诉请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赔偿因违规开立POS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主张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母公司某银行卡信息服务公司应基于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辩称: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依约提供了POS机结算服务,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邱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购房人的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并非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侵权之债不具备转让条件,故原告不适格;某房地产公司明知且放任邱某以个人账户收款,应自行承担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19)沪7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一、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应向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61,293,562元;二、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房地产公司、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1)沪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分析与评价

该案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案情新颖、典型。该案明确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权利义务,细化了银行卡收单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理顺了支付机构民事责任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关系,确立了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责任分担的裁判规则。银行卡收单业务涉及主体众多,包括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以及持卡人、特约商户等,以往银行卡案例的审理思路以持卡人的权利保障为核心,即由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基于盗刷交易事实向持卡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盗刷者追偿。但该案中,违法事实发生在收款端而非付款端,产生直接损失的是特约商户而非持卡人,以往的审理思路无法直接适用,需重新着眼于结算环节的责任认定。该案最终认定收单机构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应当保障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资金安全,填补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则空白。国务院于2023年12月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止支付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与该案裁判规则一致,对促进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4.3 李某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3日,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某证券公司为某信息科技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和推荐人。某律师事务所为挂牌提供法律意见。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至2016年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半年报及年报等提供审计服务。某评估公司为挂牌提供评估意见。2017年8月11日,某信息科技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接受证监会调查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分别对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某、祝某某、庄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载明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虚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被告庄某(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祝某某(时任总经理、监事)被认定为该虚假陈述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原告李某某因投资案涉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份发生亏损,起诉请求某信息科技公司、庄某、祝某某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1)沪7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二、被告祝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庄某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某证券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0,211.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42,502.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沪民终6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分析与评价

上海金融法院在该案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逐一回应,说理透彻,客观理性。尤其是该案在各家中介机构被告责任的认定上,既考虑到其勤勉尽责义务的性质是一般注意义务还是特别注意义务,又考察到其核查验证所做的具体工作,在承认该案的财务造假较为隐蔽的基础上,精确认定了各家中介机构被告的过错,免除了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责任,部分免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免除了证券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并部分免除了其挂牌尽职调查阶段的责任。更难能可贵的是,该案还进一步精确认定了主办券商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督导的责任,明确了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与保荐人的身份存在本质差别,以及新三板市场的持续督导不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的观点。这一判决体现了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精神,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理性、健康发展。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上海金融法院”及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05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Professional Research

责编和编委简介

汤兰香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与商事、争端解决

汤兰香律师,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修访问(2019-2020)。专长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布局、复审和诉讼,为国内外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商标申请、复审和诉讼事务,专业性、 细致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作风广泛获得客户好评;擅长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布局、纠纷解决方案,在控制法律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的商业利益;在多起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件、软件作品和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动漫形象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代理思路,被一些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为年度典型案件。此外,她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致力于为企业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企业日常经营所涉及的合同、协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联系方式:tanglanxiang@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8621979029

钱倩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专业领域:金融 证券 国际

钱倩律师拥有境内外法律专业背景及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任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主要从事公司上市、私募股权投资、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涉外法律等领域法律服务。钱律师在美期间,主修美国金融服务法,曾为美国投资公司提供华人家族财富配置、海外投资移民提供商务及法律建议;熟悉海外财产及信托、海外特殊公司形式(如LLC)、证券与交易等相关领域法律。

钱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涵盖公司上市、银行、私募基金与投资并购、涉外争议解决及海外投资等领域。同时,钱律师能进行双语工作,熟悉英美法,能够为中资企业出海投资合规提供综合法律建议。

2016年,开始系统研习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专注于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系统服务的研究与实践,并结合海外家族财富管理经验,致力于为华人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提供家族治理、家族法律风险体检、家族企业架构规划与经营风险隔离、家族内部关系梳理及家族传承方案的设计等服务产品。

联系方式:qianqian@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021-58773177*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