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近期,莲湖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经审理发现该劳动者系重复起诉,且在近两年内在法院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经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甲某诉称其于2021年5月在被告乙公司工作,因要求补缴社保,乙公司不给其安排岗位,导致甲某无法上班,起诉请求乙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14000元。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甲某在2022年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9000元等,该案仲裁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判决驳回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甲某主张乙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另外,甲某与乙公司之间曾协议约定乙公司补偿甲某5000元后双方再无纠纷,乙公司已依约向甲某支付了5000元,甲某又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本案外,甲某在莲湖法院有多起起诉用人单位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因存在超过仲裁时效起诉、起诉未经仲裁前置、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等情形,均被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驳回其起诉、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依法维权应该受到倡导和鼓励。但是,维权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诉权。否则,不仅是对自身精力和司法资源的占用与浪费,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后续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维权要理性,“碰瓷”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