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站是个躺赚的行业,电站建好后就如种了一棵摇钱树,可以源源不断的产出金子。

因为可以躺赚,所以股东们愿意花10多年时间打官司争股权,打了10多年官司公司还没死掉。

不做工商登记,能不能获得股权呢?来看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例。

电站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有四个股东,两个本地老板出资源和实物持股46%,外地两兄弟出钱持股54%,由外地兄弟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新股东加入

四年后电站还没建好,公司却没钱了,找来当地老板A,约定A出资510万元持股30%。

四个月后,A把510万元转入电站公司,会计凭证记为“实收资本”。

并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A出资510万元股权比例为30%,四位老股东共持股70%。

但是,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只有3人,包括新股东+一位当地老板+一位外地股东。

而且之后一直也没办理工商登记,A并没有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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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思考:

(1)A能拿到股权吗?

(2)公司章程没有经工商备案,而且只有部分股东签署,能有效吗?

二 、股东决议卖公司

又过了两年公司又没钱了,电站还没建好,股东们决定把公司卖了,并通过股东决议: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转让款,A出资510万元股权比例为53%;外地两兄弟出资不足,股权比例从之前的38%变成17.7%....

你可以思考:公司章程写的股权比例,与股东决议卖股权写的股权比例并不一样,应该怎么计算?

可是后来并没有找到买家,只好由股东继续筹钱。

外地两兄弟申明自己筹不到钱,愿意按照股东会决议卖股权退出。

三、公司拿到补贴,股东却各怀鬼胎

本地股东已经找银行借钱准备投入公司,这时公司居然拿到政府补贴了。

外地两兄弟决定不再退股了,也不要股东们的钱,却找其他债权人按照年24%利率借款3600万元。

另签借条把A之前投入的510万元退回去了,退款分三期支付的,法定代表人签借条写明:

借款期限一年半,若到期未能偿还作为资本债转为公司股金。

可是,公司把510万元全部退还给A时,已经过了两年半,比借条约定时间晚了一年。

A能拿到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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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发生矛盾

本地老板已经筹钱准备投入公司,而掌管公司的外地兄弟却不要,而去外面找高息借款,这是为了啥?

股东们开始发生矛盾了。

2014年之前公司法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有人举报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

之后在有关部门组织下进行财务自查,股东签署《自查结论》注明,A实收资本金510万元,而其他四个股东都没有实缴全部出资。

你可以思考:

(1)已经把510万元退还给A了,为何又写A实收资本金510万元?

(2)之前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股东都已经实缴出资,现在自查显示各各股东只实缴一部分出资,应该按哪个计算?

五、股东打官司争股权

在股东签署自查结论的当月,A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持股53%。

可是A起诉的官司一二审都输了,而二审判决就已经生效。

但A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幸运获得最高法院提审。

一审法院判决A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为借条写超过一年半才能转为公司股金,而实际上公司已经把510万元退还给A了。

你可以思考:借条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单方签的,能单凭借条就认定这笔钱是借款吗?这样的理解是否过于表面?

二审法院也判决A不是公司的股东

(1)A认可收到借条,就表示A已同意将510万元变为借款。

(2)虽然《自查结论》写“A实收资本金510万元”并有四家股东签名,但A自己没在《自查结论》上签字,表明A已经认可自己投资的510万元转化为借款。

(3)公司章程虽然写增加A为股东后注册资本1700万元,但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你可以思考:能因为A没有在《自查结论》上签字,就认定A没有获得股权吗?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文件说,五栋305的房子是A的,306是张三的,307是李四的。

但A自己没有文件上签名,所以就认定305不是A的房子?这样能行吗?

六、最高法院判决A是股东

1. A付的510万元是出资款不是借款

A向银行贷款后转入电站公司,贷款用途明确约定为“电站投资”,之后将510万元打入公司实缴出资,公司的会计凭证也将该510万元记载为“实收资本”,《自查结论》也注明“A实收资本金510万元”。

可见, A支付的510万元是出资款而不是借款,A已经向公司实缴出资。

新《公司法》将在7月1日实施,短视频上很多人说要交印花税、契税等,纯属误导。

(1)关于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1条,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第2条,应税凭证是指《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的税率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二点五。

而纳税人是书立营业账簿的人,也就是公司,不是股东。

如果用房产或商标或专利等出资,则除了公司要交营业帐簿的印花税以外,公司和股东都要交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房产是万分之五,商标、专利等是万分之三。

第10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关于契税

《契税法》第1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所以,用房产出资的,公司需要交契税,不是股东交。

不是用房产出资的,不涉及契税。

而且,交了税也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实缴出资,本案例中,最高法院判决确认股东实缴出资,与是否交税无关。

《股权进阶》书中100多个案例,没有一个是用交税能证明实缴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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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章程已生效

(1)修改公司章程已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A出资510万元获得30%股权的公司章程,虽然只有三个股东签署,但没签署的一个本地老板打官司时表示认可公司章程和A是股东,另一位外地老板则在公司成立后就给兄弟出了授权书,被授权的兄弟自己已签署公司章程。

就是可以理解为全部股东都已同意。

(2)公司章程已经生效

公司章程有两个条款,一个条款 写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但还有另一条款写“本章程于…订立生效”。

两个条款相互矛盾,根据公司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时间,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作出判断。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

这次公司章程不是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而是公司成立之后修改的,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与否不是章程生效的条件。

就是说:

公司成立的第一份公司章程,需要经工商登记才生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需要有公司章程,如果第一份公司章程没经有关部门备案,意味着公司没有成立。

公司成立之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经2/3以上票数通过,只要达到规定票数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就会生效,而有关部门备案不是公司章程生效的条件,除非公司章程规定经备案才生效。

3. A的持股比例是30%而不是53%

虽然打算卖公司时的《股东会决议》写A持股53%,但这是为卖股权而作出的股东决议,后来因未能找到买方没有实际卖股权。

这份股东决议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转让款,但并没有修改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也不涉及减资事宜,股东会决议事项后来没有实施,也没有再修改公司章程。

所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A的股权比例为30%而不是53%。

4. 已把510万元还给A怎么算?

将510万元返还A属于抽逃出资而无效。

所以,A需要把510万元转回给公司。

就算认可《借条》所写“借款期限一年半,若到期未能偿还作为资本债转为公司股金”,实际上也没有在一年半内把510万元全部还给A。

再说了,A从银行贷款510万元帮公司渡过难关,A没有获得任何对价,还要承担92万元贷款利息,这样违背常理,也有失公平。

七、后续争斗

虽然法院判决A的股权比例是30%,但公司由外地兄弟掌管,并没能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办理的。

之后五家股东分成两派,本地三个老板对外地两兄弟,继续战斗。

1. 债权人追债

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4740万元和利息、以及30万元律师费,五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家本地老板都不承认借款,说借款未征得任何股东的同意。

而外地兄弟则承认借款。

新公司法第11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由外地兄弟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借款是法定代表人签的。

法院判决公司向债权人还款,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 股东争法定代表人之位

终于知道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了,股东开始争法定代表人之位。

三家本地老板持股62%,二家外地兄弟持股38%,通过股东会决议,换成由A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因为开会程序不当,被法院驳回了。

我在《公司控制权》介绍过,开股东会会议是有程序要求的,程序不当,就算会议通过了也会被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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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起诉三家股东缴纳出资和赔偿损失

由于法定代表人由外地兄弟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三家本地股东,要求支付逾期缴纳出资的利息、赔偿等1200万元,以及因抽逃出资被工商局罚款25.5万元,并限制三家股东的权利。

法院判决:

(1)A抽逃出资是公司把钱退回去的,所以折半支付利息88万。

其实外地兄弟自己也逾期出资,但他做法定代表人,可以只起诉别,不起诉自己。

(2)不支持另两家股东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

因为现《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是逾期出资的股东向按照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是向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起诉的主体错了。

输了官司后,外地两兄弟又以股东的名义再次起诉,要求三家本地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共730万元,但还是输了官司。

因为现《公司法》第28条规定,已经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才有权要求逾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两家外地兄弟自己并没有按期足额实缴出资。

另外,新公司法把这条规定取消了。

如果有股东逾期出资的,赶紧在月底前起诉,超过时间就没机会了哦。

(3)限制股东的权利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限制股东权利问题,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决定,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股东认为限制无效的,可以向起诉了。

就是起诉错了。

有些官司还没开始就注定是输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哦,浪费几年时间花几十万打官司。

打官司首先要选对:起诉主体和诉讼请求。

如果主体或诉求错了,做再多也是白费力气。

有句话说:方向正确,努力才有意义;方向不对,努力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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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股权进阶》书中介绍的案例,书里还介绍了另一个案例,甲乙两个股东,乙股东抽逃出资,甲股东把6000万元利润全部分给自己,然后把公司注销了,乙股东花10多年打官司也是白费力气。

4. A起诉外地股东

五个股东里,只有A一个人足额缴纳出资,还被退回了,终于轮到A起诉外地股东了。

可是法院却说,外地股东提供了转账凭证,公司也承认外地股东实缴了出资。

所以判决A输了官司。

公司由外地股东把持,他做法定代表人,他说实缴出资就实缴了,怎么办?

A只好又起诉要求查账。

花了10多年时间打官司都还没结束。

八、案例启示

1. 合伙创业选对合伙人挺重要的

他们花10多年时间打官司,打官司的费用也花了几百万吧。

幸好这是躺赚的行业,否则打这么长时间的官司,公司早就死掉了?

2.股权比例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很多人对这个都理解错了。

股权是股东的财产,股权怎么分是由股东决定的,不由有关部门决定。

公司成立之后的变更登记,主要是公示的作用,不是确权的作用。

《股权进阶》书里还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的做了工商变更登记15年还能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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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缴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都可能影响股权的认定

《股权进阶》书里介绍多个花10多年时间打官司的案例,很多都是长期躺赚的公司,因为公司赚钱,股东们才会花这么多力气去抢。

越是赚钱的公司,越容易起发股权纠纷。

不想踩这样的坑就多学习吧,《股权进阶》书里有108个真实股权案例,几十家老板踩过各种各样的坑。

4. 验资报告不一定能证明实缴出资

《股权进阶》书里有多个案例,法院并不是按照验资报告认定的。

因为验资机构也是一家普通企业,他无权对你的公司下结论。

实缴出资关键三步:

(1)从股东账户转钱或从其他账户转钱注明为哪个股东付款。

(2)转账注明“投资款”,财务记“实收资本”、溢价记“资本公积”。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新公司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