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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考案例: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即可作为免证事实

【裁判要旨】:

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行政批复等方式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执行法院即应予认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已在另案中因同样理由替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则在执行中应予以相应扣减,以防止重复清偿。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438号

14、参考案例: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 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

15、参考案例: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153号

16、参考案例: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17、参考案例:海南甲公司与海南乙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根据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的内容予以认定

【裁判要旨】:

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三人仅为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复67号

18、参考案例:庞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

19、参考案例: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出资到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

【案例文号】:(2022)冀民终336号

20、参考案例: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21、参考案例: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川民再256号

22、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

23、参考案例: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24、参考案例: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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