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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能否引入第三人做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PART.0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农业技术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广西某农业技术公司与韦某就种植果树及提供技术指导签订合同,2023年6月上林某农业技术公司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韦某尚有30万尾款未交付,经多次追讨无果后。2023年12月广西某农业技术公司将韦某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韦某需向广西某农业技术公司支付30万元。

PART.02

法院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韦某负债较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种植的果园也已转让,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多次向韦某释法析理劝导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可以找人担保履行。多番沟通后,韦某朋友李某表示可以做担保人。在执行法官组织下,申请人与韦某、李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作出书面执行担保承诺,以名下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依法将李某列为本案的担保人后,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最后,韦某主动筹措资金一次性支付了欠付的款项。

PART.03

法官说法

什么是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提供执行担保,但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会产生如下后果:

(1)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2)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提供执行担保事项未能实现,能否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是否需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只需依照第三人所出具的担保书或所签订担保条款的具体内容,针对所承诺的担保事项、在担保范围内、按照承诺的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中第三人李某提交了担保书,经审查符合构成执行担保的条件,通过直接裁定执行的方式执行。那么如何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中,第三人应明确表示愿意代为履行,即债务加入的,申请执行人才可以通过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执行。

@广西高院

来源:上林法院

作者:莫智文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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