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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会根据岗位部门的特性,组织员工参加早会,或者下班参加总结会等,但是有时这些会议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如上班时间八点半,早会时间七点半,有些员工因家庭等原因向公司反映无法参加早会,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不服从领导指令,违反公司制度而将员工解除呢?

经典案例

2016年11月7日,甲入职A公司处,在通信事业部工作,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

2022年9月5日,部门负责人通知甲次日7:30要开会,并要求甲将会议数据发送负责人,甲回复要送孩子上学参加不了;其负责人告知如果这样将会影响甲后续正常工作;次日早上7点,甲将数据发送给了负责人。在后续的7、8、9日早会前的七点甲均将相应数据表发送给了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A公司向甲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甲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参加早会,无故拒不参加为由,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甲认为A公司的解除违法,向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甲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且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及时发送给了负责人。因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该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故甲并非不服从公司工作指令,A公司开除甲是违法解除,应赔偿甲163904.4元。

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公司安排早会可在工作时间内予以安排,即便需要有加班安排,也应考虑普通员工的合理需求,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参加加班安排。员工因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此认定员工是拒绝工作分配从而将员工解除,否则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合理合法安排员工加班,以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在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长,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若超出该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则属于加班,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或是调休。若是公司通过安排员工在上班前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开会,如本案例中A公司在早上上班前开早会,看似不是工作但是员工又不得不参加;或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那么员工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属于变相地强迫员工加班。

2、员工拒绝加班不能处分或解除

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但出现法律规定的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单方安排员工加班。若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应与员工协商同意后再进行,若员工拒绝的,公司不能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领导指挥等理由处分、开除员工,否则都是违法解除,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具体可阅读《》

3、员工加班需要向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公司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若是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给员工调休,无法调休的,应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休,其他情形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劳动法研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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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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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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