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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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是一个主观判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就像对法律的理解,也很难一致,这里不是说没有正确的标准,而是说当事人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会有偏差。漯河法官的判决,连最高法院的公号都认可,称赞那个如春风一样的法官,但是当事人就是不服。不服的结果如匹夫之怒,流血五步,这是非常令人难过的。法官在很多国家都是非常令人尊敬的职业,辛普森被判无罪之后,有人说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是法律却没有看见,这没有降低对法律或者法官的尊重。

法官遇难,至少说明司法病了,当事人的愤怒没有宣泄的渠道。有人说,遇到纠纷寻求司法裁判,至少他对法律还是抱有希望的,当希望没有的时候,就无路可走了。我一直认为诉权很重要,有诉权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就个案来说,漯河法官的判决并不是很好的判决,虽然制度上不承认自由心证,但是不能否定法官的怜悯心、逻辑、理性等在证据认定中的意义。

法官很累,并不为社会普遍知悉。一年审理500多个案子的法官不在少数。日前,有个学生聚会邀请我参加,其中一个江苏的法官同学说,她为了参加这个聚会,加了三个月的班,另一个海南的法官同学说,她经常晚上10点才回家,周末从来没有休息过,有时候睡觉前还在考虑判决书如何写。但是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质疑司法不公

今天收到一个朋友寄来武汉市检察院的决定书,认定他的亲戚陈某不是善意第三人,驳回了抗诉申请。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张三冒充李四的名义,把李四的房子卖给陈某,陈某按市场价支付房款并进行过户登记后,李四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卖,报警后张三被判合同诈骗罪,认定陈某是受害人,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把房子卖给王五。李四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是善意第三人,驳回起诉,二审判决维持,李四申请湖北省法院再审,省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不是善意第三人,购房合同无效,二审维持,陈某申请省法院再审,被裁定驳回。陈某申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认为应当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市检察院认为陈某购买的房屋虽然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但在明知房屋有瑕疵的情况下出售,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应当赔偿李四的损失。

这个案子经过六份判决包括二个刑事判决,二个裁定,一个决定,共9份司法文书,历经6年。最后的结果是,陈某不仅失去了购房款,还需要赔偿李四一套房,因为陈某根本不可能从已判刑罚的张三那里获得追偿。

普通百姓从司法那里得到就是如此刻骨的感受,他们都不是富裕的人,一套房子可能就是他们的身家性命,用学术语言来说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司法不可以不慎重。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对那些经过千军万马的竞争进入司法的高学历司法人员来说,不过是本科教科书的案例。如果说张三盗取的不是房产证,而是其它物品,陈某显然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张三涉嫌的是盗窃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受害人是李四而不是陈某。陈某明知购买的房子有瑕疵,在政府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将房屋出售,不改变陈某在购买房屋中属于善意第三人的事实。这是非常基本的逻辑。但是,在历经6年耗去无数宝贵的司法资源之后,却是如此的司法。可以说,这个小案在省域范围的司法渠道基本走尽,司法还是那么神圣吗?司法的公信力就是在这样的案件中消失的。

有人说,面对司法不公的时候,按自然法的教导可以寻求私力救济。这不应当是法治社会的常态,私力救济的结果可能就是漯河那样的悲剧。如果放弃私力救济的选择,就只剩下忍气吞声,这种情绪是能感染的,至少会影响身边人的心情和健康,至少我都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龙作家说,中国人为什么不生气。她是站着说话腰不疼,生气又能如何,正义不是一个人的努力就能实现的。每个人只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每个人都应担当自己的责任。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这是法律人人所共知的。促进司法公正,善待每一个人,需要全社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