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离职信作为职场人离开公司的“告别词”,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职业发展的铺垫。然而离职信若由他人代交,能否认定为自离?
案件简介
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南京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日上午原告同事提交包括原告等五人打印签名的辞职信,医院负责人询问原告等人是否辞职,原告等人表示辞职后离开会议室。2020年7月原告以医院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4月工资708.8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33.33元。
律师说法
医院不构成违法解除,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书面辞职信虽系他人代交,未在辞职信上签名,但其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之后亦未主动索回辞职信,故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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