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判决应当反映一定的价值取向。员工存在过错,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的不同情形,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1年1月29日,公司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记载的解除理由为张三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2.5版3.5.3.1条。

公司主张张三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虚假报销部分差旅津贴共计54150元,该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职业道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会议纪要》记载了张三虚假报销的事实,张三在《会议纪要》中签名。

张三主张依法依规完成差旅报销及申请,不存在违法违规申报的情形,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张三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8079元。

一审: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解除违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就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公司据此对张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3182.5元

二审:虚假报销,严重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解除合法

本案,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司《员工手册》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即已颁布实施,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实施的系《员工手册》2.5版。公司主张《员工手册》2.5版的修订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张三对此不予认可。

就此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邮件可以认定,公司在修订《员工手册》2.5版时咨询了工会的意见,工会亦予以回复对《员工手册》2.5版提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故本院认为公司在修订《员工手册》2.5版时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公司在修订《员工手册》2.5版时已履行了民主程序,相关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张三公示,故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根据《员工手册》2.5版的相关规定,员工存在营私舞弊或提交给公司的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本院的认定,张三自2015年至2019年存在虚假报销出差津贴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亦严重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案号:(2022)京03民终1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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