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生活的根本保障。然而,当家庭中的长辈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却是一个让许多农民家庭感到困惑的问题。近日,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户内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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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与凌某是一对夫妻,他们育有四个孩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除此之外,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从小也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随着时间的流逝,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都已成家立户。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合同附件中明确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包括农某、凌某和农某五。不幸的是,农某在2022年去世,留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某去世后,凌某和四个孩子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农某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主张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的50%由凌某和四个孩子平均继承。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出乎他们的意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当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其遗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享有承包权益。

在本案中,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应继续由承包户的其他成员,即凌某和农某五继续经营,这体现了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因此,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已另成家立户的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凌某和四个孩子的诉讼请求,确认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继承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不仅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