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姐弟在父母去世后,向居住在老屋的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又要求分割老屋房产。放弃继承的声明效力如何?遗产应该如何分配?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老屋归长子所有。

老杨夫妇生育有四子两女。1973年,老杨一家在原腾冲县城关镇共同建盖一幢木结构房屋,并于1986年办理产权登记。几个子女长大成人后,长女、次女、三子在昆明工作生活,二子、四子在腾冲另外建房居住,长子杨甲与老杨夫妻共同生活。老杨夫妻分别于1984年、1990年去世。

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杨甲为办理老屋过户,分别到昆明、腾冲多地,与其同胞姐弟及其遗属(次子杨乙已去世)分别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协议书中附有上述几人的《放弃房屋继承权声明书》各一份。该协议书载明,5名同胞姐弟同意老杨夫妻所遗留的腾冲老屋由杨甲继承,几人自愿放弃。后因5人拒绝配合杨甲进行房屋过户,杨甲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系6名被告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甲同胞姐弟虽曾参与老屋建盖,但6名被告在《遗产继承协议书》及《放弃房屋继承权声明书》中将其认定为父母的遗产,并同意该房产由杨甲继承,应视为6名被告对其财产及遗产继承权的处分,故该房产应属杨甲所有,6名被告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支持杨甲的诉讼请求,认定该房产归杨甲所有,判令6名被告限期协助杨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遗产继承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继承各方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决定放弃继承前应慎重考虑,一旦作出决定,务必遵守诚信原则,避免随意反悔。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