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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从2014年左右开始合伙承包工程,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各占50%。双方先后以北京XXX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名义从北京XX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三项工程,分别是哈尔滨XX生态湿地(一期)一标段《材料采购合同》烟台XX森林抚育项目工程一标段-《园建劳务分包合同》、辽宁XX工地项目。

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合伙事项进行了结算。三项工程相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83674.35元。双方结算后于2019年1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被告尚欠2033674.3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迅速展开代理工作。对现有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期间多次前往外地调查取证,经对各项目款项的计算和取证,查明被告存在隐匿款项和擅自将抵顶房产过户至自己和妻子名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材料采购合同及附件、抵房工程款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双方书写的三个项目工程结算协议等证据。律师认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庭审中被告并未出庭,在恒略律师翔实关键的证据准备,和有理有据的答辩下,法院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求,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879970.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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