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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从一份看起来「前途无量」的 offer 开始。

张某,2023年7月24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公司背景很硬,背后是某国有大行体系。

岗位是业务岗,双方签的是一份 到 2028 年的 5 年期劳动合同。

真正的关键,不在合同本身。

在于这家公司,有进京落户指标。

2023年9月25日,张某与公司及其北京分行,单独签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写得非常直白:

公司为张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落户完成后,张某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截至2028924日。

如果在服务期内单方面辞职,张某同意按 每年 5 万元 为基准,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不到半个月。

2023年10月9日,张某成功取得北京市户口。

到这里,很多人会以为故事进入「稳定期」。

结果,2024年3月18日,拿到北京户口 仅 5 个多月,张某提交了辞职报告,理由只有四个字:个人原因。

2024年4月30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当场炸了。

入职不足一年;户口刚落;服务期还剩四年多。

公司认为,这已经不是普通离职,是赤裸裸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于是,公司起诉:

要求张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落户损失赔偿金 220,833 元。

张某当然不服。

他的抗辩,听起来也并不离谱:

第一、公司单方调整岗位,从营销岗调为柜员,属于变相降岗。

第二、加班严重,不保障午餐时间,属于违法用工。

第三、北京户口是政策红利,不是公司福利,公司也没证明自己有什么实际损失。

第四、协议里的「每年 5 万」,本质上是违约金,法律明确禁止除培训服务期外的违约金约定。

说人话就是:我不是爽约,我是被逼走的。

一审法院,没有急着站队。

是先把一个最关键的点说清楚:这不是违约金问题,是损失赔偿问题。

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因为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确实违反法律关于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

所以,公司不能简单按「违约金条款」主张给付。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可以零成本离场。

接下来,法院把视角拉回到「诚信」。

进京指标,是不是稀缺资源?

答案是肯定的。

张某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

签协议时,是否明知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需要付出巨大成本?

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

张某,在公司为其完成落户后,不到一年就辞职。

法院的评价非常直接:这一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这种损失,并不需要公司逐一列举发票、金额来证明,是体现在人才引进成本、岗位空缺成本、重新招用同类人员的综合损失上。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工作年限;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案件的整体公平性。

判决结果只有一句:张某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220,833 元。

张某继续上诉。

这一次,他把重点放在了两个词上:被迫离职+显失公平。

他主张,自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同时再次强调:公司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证据。

二审法院,直接给出了更完整的法律框架。

法院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第 38 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北京户口,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典型的特殊待遇。

更关键的是细节。

协议中明确写明:进京落户指标系重要稀缺资源;劳动者对此充分知悉;并明确了损失的计算基准和方式。

张某提交的辞职报告,理由仍然是「个人原因」,并未以违法用工为由即时解除。

二审中,公司还补充提交了一项非常致命的证据:张某离职后,迅速入职某事业单位,该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北京户籍。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张某确实因北京户口,获得了现实、直接的职业利益。

二审法院结论:判决张某支付 220,833 元给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4日,案号:(2025)京03民终17183号。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被反复记住的,不是金额是逻辑。

北京户口,不是白给的。

任何人,都不能踩着诚信底线走。

当企业为你提供了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稀缺资源,当双方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当你又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条件,那你选择提前离场,就应该拿到自己应有的惩罚。

有些门,一旦推开,就要记得不是所有东西,都能免费带走。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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