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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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主播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日益增多,部分经营主体以“合作关系”“经纪关系”为由拒不支付主播劳动报酬的现象频发。
那么,拒不支付网络主播劳动报酬,是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明确:
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主播等)的劳动报酬,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本案焦点为: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金某系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21年8月5日,某传媒公司与义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运营“某电商直播基地”,某科技公司负责提供场地、装修直播间供某传媒公司入驻运营;某传媒公司负责直播间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管理及员工工资发放,某科技公司不承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债务。协议签订后,金某招聘网络主播等工作人员开展直播业务,并通过相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对网络主播进行劳动管理。
经营期间,金某陆续拖欠员工工资,2021年12月15日,经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后金某逃匿。截至2022年12月,金某共拖欠孔某等43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柳某分两次垫付被告人金某所欠工资共计24万余元。金某于2023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4日,金某家属存入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账户11万余元,由该中心代为付清被拖欠的员工工资。
法院认为,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模式较传统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拖欠其实际管理的网络主播等多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并逃匿,在当地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其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被害人等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依法判处刑罚。同时,经当地人社部门与司法机关协调,涉案某科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垫付24万余元工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周军律师提醒,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只要主播与用工主体构成实质劳动关系,且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法定要件,即构成犯罪,直播行业的经营主体切勿以“合作”“经纪”为名规避支付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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