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节约用工成本

员工想多拿一些现金

双方协商好伪造工资数额

少缴社保和公积金

果不其然被发现了

那少缴纳的部分由谁承担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少写员工工资

公司被查后代缴,员工却拒还钱?

2020年12月,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按8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但陈某的真实工资远高于8000元。

2022年4月,因社保稽查发现该公司应补缴社保,A公司补缴了陈某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工作期间全部的社保与公积金差额,共计96779.78元,个人部分总计32403.78元。A公司代缴后,多次向陈某催讨代缴的个人部分,但陈某始终拒绝返还。后A公司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代垫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应当返还A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及公积金共计32403.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案中,A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已经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以8000元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但实际上A公司按正常标准进行了补缴,由此产生的个人应缴部分本应由陈某自行承担。A公司已代陈某垫付了这部分费用,陈某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取得应当返还。因此,陈某在得知A公司为其补缴了个人应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差额后,有义务将此不当得利返还给A公司。A公司主张的32403.78元包括社保个人部分23494.68 元和公积金个人部分8909.1元,均为陈某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因此,陈某应当返还A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及公积金总计32403.78元。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应返还A公司32403.78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需依法按实际工资核定,任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员工陈某合意少缴社保、公积金,这种方式看似是让员工到手的工资增多,实则是透支陈某未来的“保障金”。法院判决陈某返还代付垫款,并非偏袒企业,而是让劳资双方重回法律轨道。

法官提醒,在当前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背景下,社保与公积金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意识,主动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规操作陷入“补缴+罚款+诉讼”的多重困境。劳动者也应认识到,足额缴纳社保与公积金是保障自身养老、医疗、住房等长远权益的关键,唯有依法参保,才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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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