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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动、两措施”

“多亏了任法官的沟通协调,否则不知道要跟对方僵持到何时才能要到工程款!”原告公司负责人拿着调解书,语气里是止不住的激动与兴奋。

这起标的额高达7802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长安区人民法院细柳法庭副庭长任秀丽的耐心调解下圆满落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

2020年,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被告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且在施工两年后,被告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了停断施工及生活用电、禁止原告公司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等措施,并将部分合同项目另行分包给其他单位。原告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被迫退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易造成较大影响,任秀丽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该案妥善处理对于双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于是,任秀丽法官迅速梳理卷宗材料,厘清案件脉络,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但是由于双方在前期并未结算,导致工程款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按照常规诉讼程序,需要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款,可是如果采取鉴定方式,不仅会大幅增加双方诉讼成本,更可能因长期诉讼给两家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和不确定性。

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任秀丽法官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尝试推动双方自行结算。在初步取得双方的信任与配合意愿后,任秀丽法官将双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工程技术人员召集到一起,围绕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已付款项、利息计算等核心问题,逐项进行对账核算。

经过多轮细致严谨的对账与沟通,原、被告双方最终确认: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公司的工程款本金为7000万元,利息1102万元,扣除被告公司此前已支付的300万元,尚欠原告公司本息合计7802万元。

对账结算确定欠款金额后,任秀丽法官并未止步,而是继续聚焦为企业减负、促长远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

“失信寸步难行。如果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因为拖欠工程款有损,那么后续的经营发展也一定会受到影响。而且及时支付款项不仅是契约精神,更是法律要求,任何拖延或逃避支付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任秀丽法官耐心地向被告公司阐明案件事实,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负面影响和法律后果。

最终,在任秀丽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在15日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7802万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长安法院将继续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探索和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以更高效、更便捷、更暖心的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