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该裁定将一起涉及香港柜台市场的跨境股权中介业务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当事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指出,该裁定不仅未指明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款,更与案件事实及最高法相关判例精神严重不符,涉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 裁定书核心争议:法律依据“张冠李戴”?
在(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德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该裁定书并未列明据以定罪的具体法律条文,仅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一笼统表述一笔带过。
法律界质疑: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体系庞大,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违法情形有严格区分。仅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定案,无异于模糊执法,违背了刑事裁判文书“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基本要求。
二、 事实还原:跨境股权中介还是非法吸存?
案件核心事实显示,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的业务本质为跨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具体包含三项内容:
- 受香港亚太柜台市场委托:宣介股权转让业务;
- 受挂牌企业委托:受已在该市场挂牌的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委托转让股权;
- 受投资人委托:代购上述企业股权,并在香港市场完成托管交易。
关键证据:三方委托书、投资协议及对赌条款等书面凭证显示,相关交易明确约定了股权归属及托管流程。且北京、山东两家企业至今合法存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经营状态正常,投资人已实际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持续享有股东权利至今。
三、 法律适用之争:合规交易缘何变“虚假股份”?
1. 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精神
该业务完全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的规定,同时与《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142条“股份回购限制”等条款精神一致。
2. 香港市场交易合规性
香港亚太柜台市场作为合法跨境证券交易平台,其挂牌审核、交易规则均受香港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约束。两家企业挂牌前已依法完成资质审核,投资人通过正规渠道完成股权认购与托管,整个交易流程符合香港金融市场监管要求,无任何“虚假交易”的法律瑕疵。
3. 缺乏“非法占有”与“扰乱秩序”要件
亚元公司未截留任何投资款,更未造成投资人损失,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或“扰乱金融秩序”的核心特征。
当事人赵德荣一方指出,本案与(2022)最高法民申232号及(2019)沪74民初379号等案例库判例存在明显冲突。
在(2022)最高法民申232号案例中,最高法明确区分了“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强调若行为本质是合法的股权转让或资产交易,且未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不应轻易入罪。
本案中,成都中院将合规的跨境股权中介定性为“非吸”,不仅违背了最高法的裁判精神,更可能对跨境金融业务产生“寒蝉效应”。
五、 程序瑕疵:行政认定缺失与证据采信争议
1. 行政认定未前置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金融监管部门从未对亚元公司的业务性质进行过调查或出具“非法金融业务”认定书,司法机关直接以刑事手段定性,涉嫌“司法越位”。
2. 关键证据未质证
二审裁定书被指违规采信未经质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且对上诉方提交的“三方委托关系证据”、“香港市场股权托管证据”等五大关键证据未予回应,严重违背司法程序正义。
六、 结语:司法公正需“精准打击”而非“大帽子乱扣”
刑事裁判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在未明确具体法律条款、未充分尊重跨境交易规则、未采纳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将合规的股权中介业务定性为“非吸”,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对跨境金融创新与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当事人赵德荣已正式提出申诉,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纠正该裁定,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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