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后,往往困惑于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教授指出,诈骗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机关追缴、退赔后仍有损失的,亦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财产权益主要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缴、责令退赔予以保障。
首先,诈骗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仅能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处的物质损失,特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害人身权益引发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损失,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诈骗罪的核心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被非法侵占,而非人身权益受损导致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旨在维护法秩序统一,避免刑民裁判冲突,明确此类财产损失由刑事程序统一救济,排斥附带民事诉讼适用。
其次,诈骗罪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主要通过追缴、责令退赔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司法实践中,追缴适用于赃款赃物尚存的情形,范围仅限于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被挥霍、毁坏的情形,需用被告人合法财产弥补损失。刑事判决书通常会明确相关判项,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最后,追缴、退赔后仍有损失的,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曾有规定允许被害人在追缴、退赔后仍有损失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该规定已被废止,被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替代。若允许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可能出现刑民裁判矛盾,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综上,诈骗罪被害人的财产救济具有鲜明刑事属性,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维权,应依托刑事程序中的追缴、责令退赔制度,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财产,最大限度弥补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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