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弟弟陈甲系亲兄弟关系。2000年,陈先生因当时没有北京市户口,为省去城市增容费,便与弟弟陈甲商量,借用陈甲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76000元由陈先生全额出资。房屋购买后,陈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期间物业费、供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也一直由陈先生交纳,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手续费、契税等相关凭证原件均由陈先生持有。2001年,弟弟陈甲因病去世,陈先生便与弟媳赵女士、侄子陈乙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赵女士、陈乙认为房屋登记在陈甲名下,属于陈甲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过户。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判令赵女士、陈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先生与陈甲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购房款交纳问题,购买涉案房屋时总价款为76000元,陈先生取款数额与购房款一致,取款时间与房屋转移登记时间相衔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涉案房屋购房款系陈先生出资。另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手续费、契税等相关凭证原件均由陈先生持有,陈先生一直交纳着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赵女士、陈乙虽称涉案房屋系陈甲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其自购房以来对涉案房屋行使过相应权利,其辩论意见明显有违常理。法院综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亲属关系及房产交易情况,认定陈先生与陈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鉴于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北京市尚未实施房屋限购政策,赵女士、陈乙系陈甲的法定继承人,故陈先生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借名买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本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陈先生保存了完整的出资证据:取款凭证与购房款数额、时间完全吻合;同时,陈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十多年,相关费用票据齐全;更重要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等重要凭证原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如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保存好所有出资凭证,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并保管好产权证书,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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