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鑫浩终于等来了法院裁定。一起涉及价值近百万元的丰田越野车被强行拖走变卖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这份乌审旗人民法院看似寻常的司法文书,背后是一个人横跨十三年的维权求索之路。这期间,法院多次判决确认车辆归属企业、侵权行为成立,公安机关却反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涉案车辆早已被变卖多年,马鑫浩依然没有放弃申诉,只为赢得“迟到的正义”。这一次,他依然对公安机关能否立案充满不确定。

一场看似清晰的财产侵害,为何演变为一场耗尽心力的司法马拉松?这折射出民企维权成本与基层执法困境,以及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深层次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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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越野车合影

一、公司出资的百万越野车却登记在个人名下

时间回拨至2011年。

长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公司)马鑫浩为当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而折某为公司危货运输经理,以其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车牌号:陕KCX132),车价及相关费用总计近百万元。车辆登记在折某名下,但购车款由公司支付,所有手续、钥匙由公司保管,车辆一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鑫浩实际管理使用。

2013年7月10日,双方合作结束,签订《解除合作协议》,马鑫浩向折某等人支付了相应合作补偿金额,协议中明确约定:折某须在同年8月15日前将车辆无条件过户至公司名下,自此“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协议墨迹未干,同年8月23日,折某伙同多人,趁马鑫浩外出之际,在公司门口强行将车辆拖走,车内价值17000余元的个人物品亦被取走。

事发后,长鑫公司及马鑫浩不断向公安机关控告折某等人涉嫌抢劫、盗窃、诈骗等罪名。乌审旗公安局多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均为“属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

长鑫公司及马鑫浩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答复是“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涉案行为涉嫌抢夺罪等罪名,均未能推动立案。

一场长达十三年的“追车”之路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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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鑫浩求助多方渠道为求一个说法

二、两级法院胜诉却执行落空 终审认定涉嫌刑事犯罪

在民事层面,长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马鑫浩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长鑫公司提供了车辆购置合同、判决书、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乃至录音材料,证明车辆归属权属于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2013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年)均明确判决:车辆归长鑫公司所有,折某的拖车行为构成侵权,应返还车辆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3年10月,折某利用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的便利,补办手续,将车辆转卖他人。尽管两审胜诉(2013、2014年),法院却因车辆被非法转卖而无法执行到位。

与此同时,被告人折某也不服判决,以财产纠纷为由,选择上诉。双方展开司法拉锯战。

马鑫浩多次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多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2020年、2021年等),各级复议、复核均维持不立案决定。在监督层面,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扫黑办移交线索后仍无进展。

立案之门始终紧闭。马鑫浩通过检察机关、政法委、信访等部门,寻求多途径法律援助。各种复议、复核程序层层走遍,直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于2024年出具《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刑事立案努力被正式画上“终结”符号。

2025年5月,乌审旗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裁定“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将案件移送公安局。这一司法认定,推翻过去“无犯罪事实”的判定,意味着同一事实在过往法律系统得到截然不同的定性。

十三年来,长鑫公司在法律上“赢”了官司,确认了权利,却始终未能讨回车辆、获得赔偿,更未能看到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马鑫浩在相关信件中表示,该案导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无法正常发展。而他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我要的不是钱,是一个说法,是一个公理。”

12年法律求索背后,他消耗大量时间、经济与心力成本,连同公司发展一并受到影响。而他只求一个公正判决。

三、“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定性分歧下的立案困局

本案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这究竟是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还是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前者,而法院最新的裁定倾向于后者。这看似简单的定性分歧,却成了阻却刑事介入的关键“盾牌”,暴露出民企在类似纠纷中的普遍困境。

这起财产纠纷背后一大特点就是县域“熟人社会”的治理难题。

折某曾是长鑫公司运输经理,各方均为本地商人。2013年,马鑫浩报案时,当时的派出所所长张某与折某的同学均在场。这种“曾经的同事/同学/同乡”关系,使得一桩本应客观判断的法律事件被裹挟进复杂的人际考量中。在县域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往往超越程序,形成一套并行运作的规则体系,正义很难得到伸张。

其次,基层执法实践中,“经济纠纷”常成为不予刑事立案的便捷理由。 本案中,尽管存在公然拖车、非法转移并变卖巨额财产的行为,且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权利归属和侵权事实,但公安机关仍以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等为由,淡化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相关办案人员避免介入复杂经济矛盾,这种处理方式降低办案风险,但却可能纵容以非法手段实现债权或侵占财产的行为,模糊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民企在产权保护中面临“举证高门槛”与“立案难”的双重挤压。 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证明财产被非法侵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犯罪数额”并非易事。当侵占方以“经济纠纷”、“索债”为借口,公安机关往往要求控告方提供“无可辩驳”的犯罪证据,这实质上将部分侦查责任转移给了受害人,仍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导致民企在启动刑事程序时处于弱势地位。

这两大特点考验着地方经济营商环境,民营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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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乌审旗法院认定不属于经济纠纷

四、“惨胜”的背后:赢了官司,百万越野车却难找回

长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十三年司法马拉松,是一个民营企业维权的极端样本,暴露出县域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矛盾:形式上的法律程序齐全与实质上的正义获得感不足之间的落差。在熟人社会结构中,法律不再是纯粹的规则之治,而是与地方关系、人情面子、利益平衡等多种因素博弈的产物。

对民营企业而言, 本案警示了产权登记不规范(如将公司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也展现了依法维权之路的艰巨,它呼吁更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更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印在长鑫公司举报信末尾,不应只是当事人的信念,更应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铁律。这辆价值98万元的越野车,追索了十三年。它昭示着:企业的合法产权不容肆意侵犯;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只有当纸面上的判决真正转化为当事人手中的正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算照进了现实。

2025年乌审旗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的裁定,给当事人带来一束微光,这束光能否穿透壁垒,照亮当事人的内在诉求,仍是未知数。例如被变卖多年的车辆能否追缴?企业损失能否弥补?这些问号,需要更有力的司法行动来回答。

这起拖延十三年的旧案一再表明,司法环节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只有让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才会坚实稳固;而每一起被漠视、被拖延的正当诉求,都可能侵蚀市场经济的基石。正义的实现,不能总依赖当事人的非凡执着,它更应源于制度本身的可靠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