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裴超 邓楸子
离职时与公司“结账”,写下一张欠条,就能将职务行为包装成民事纠纷,从而逃避刑事追究?近日,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先,欠条绝非“护身符”。3月26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时间回溯至2020年10月,熊某成担任广水市某公司销售经理,手握货物销售和货款回收的关键职权。经查,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熊某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部分货物交由业务员左某、王某对外销售,二人所收货款均上交其本人;另有部分货物由其直接销售给80余家客户。根据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后应及时上缴财务,但熊某成多次将货款截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累计未上缴公司货款达41万余元。
2022年5月,熊某成从公司离职。此时,其经手销售的80余家客户货款已全部回笼,公司多次要求其对账结款。面对公司的催讨,熊某成并未将截留的货款上交,而是出具了一张欠条,试图将已经发生的侵占行为“包装”成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公司多次催讨,熊某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5年9月案发,这笔款项始终未予归还。
承办检察官指出,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这一关键点展开了细致审查。经审查查明,熊某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控制并处分了公司货款,其侵占行为已经完成。离职时虽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并非其主动还款意愿的体现,而是对已发生侵占事实的事后确认,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更关键的是,熊某成离职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足以印证其主观上自始便无归还意图。据此,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熊某成的态度发生转变。承办检察官充分阐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对量刑建议的实际影响。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熊某成最终打消侥幸心理,主动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在庭审过程中,熊某成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
经广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22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职务侵占的手段日益隐蔽,离职时写欠条、打借条,试图将刑事犯罪‘包装’成民事纠纷,是经济犯罪常见的‘障眼法’。”承办检察官表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故意产生于非法占有财物之时,事后是否出具欠条、是否承认债务,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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