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翼·护航天地
预付式教育培训消费,
一直是民生领域的矛盾高发点。
学到中途想放弃,
却被合同里的高额违约金拦住去路?
消费者维权难、机构经营诉求难平衡,
这类纠纷如何妥善化解?
近日,淮海中路街道依托“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纠纷,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兼顾市场主体合理经营诉求,同时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报班学习遇瓶颈,退费协商陷僵局
市民A先生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日语课程培训协议,约定支付6780元学费,由机构提供130小时的日语教学服务,同时协议中明确:若A先生单方面解除培训协议,机构仅退还未授课时对应学费的70%。
协议签订后,A先生完成了46小时课程学习,因学习效果未达预期,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全部学费4380元。机构则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仅同意按未授课时学费的70%退还,核算金额为3066元。
双方就退费金额各执一词,多次沟通非但没有达成共识,反而激化了对立情绪,最终来到淮海中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厘清权责明底线,释法明理破误区
接到纠纷后,街道调委会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联合律师介入调解,依托“三所联动”机制形成专业解纷合力,针对双方的认知偏差,逐一拆解法律问题、厘清权责边界。
调解初期,涉事机构态度强硬,认为退费规则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且双方签字前已进行过确认,主张扣除30%学费是对自身经营损失的合理补偿。对此,律师结合《民法典》指出:尽管机构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对“自身经营损失”举证不足;若约定的30%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法可予以适当减少。调解员补充说明,针对剩余的84小时课程,机构尚未提供教学服务,且课程非一对一专属教学,师资、场地等核心履约成本由全体学员共同分摊,不应由A先生单方承担。专业精准的法律解读,让机构负责人明晰了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此前的强硬立场逐渐松动。
与此同时,调解员针对A先生的认知误区开展情理疏导。针对A先生“学习效果不好就该全额退费”的主张,调解员耐心劝解:一方面,外语学习效果受个人接受能力、学习投入度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将学习未达预期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机构;另一方面,A先生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确实构成违约,应当对机构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律师也严肃指出,A先生此前沟通过程中出现的粗暴言语、辱骂性表述,已经涉嫌违法,维权应当有理有据有节,切不可采取过激方式。一番入情入理的劝说,让A先生认识到自身不当之处,主动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承担合理违约责任。
互谅互让达和解,以案普法成效显
在双方端正认知、消除对立情绪后,调解员顺势引导双方就退费金额展开协商,结合剩余课时、机构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提出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调解员、律师与派出所民警的共同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机构一次性向A先生退还剩余学费3800元,A先生承诺不再就此事发布针对该机构的负面言论。一场“剑拔弩张”的消费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更值得一提的是,经过本次调解,A先生不仅解决了眼前的退费难题,更学到了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事后,A先生参照本次调解的法律依据,自行与另一家培训机构协商解决了其他课程的退费问题,实现了从“被动接受普法”到“主动用法维权”的转变,个案调解的效果得到了延伸与放大。
联调解纷显优势,以法赋能强根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也是基层人民调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以更低的成本、更短的周期、更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既避免司法资源的非必要消耗,也最大限度修复纠纷双方的关系。
本次调解中,“三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合力:调解员以情理疏导化解对立情绪,律师以专业释法守住法律底线,杜绝无原则调和、不搞“和稀泥”式调解,既守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消费者正视自身违约责任、规范维权方式,兼顾了市场主体的合理经营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淮海中路街道
编辑:李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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