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王秀兰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471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的一套住宅(即“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2017年,其丈夫李建国去世。
2021年,王秀兰将一号房屋以150万元价格“出售”给儿子李峰,并完成过户。儿子未实际支付房款。
女儿李敏得知后,立即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是父母婚姻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我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得份额。母亲和弟弟擅自过户,属于恶意串通,合同应无效!”
李峰和王秀兰则辩称:
“房子根本不是母亲的,是我用卖房款买的!只是借用母亲名义登记,实际出资人是我。”
原来,早在2002年,家中因拆迁获得补偿款,购置了两套房产:
二号房屋登记在王秀兰与李峰名下(共同共有);
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与李敏名下(共同共有)。
2016年,家庭内部协商一致:
王秀兰将二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李峰,李峰随后以450万元出售该房;
李建国也将三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敏,李敏同步处置。
李峰用售房款450万元中的471万元(含部分借款)支付了一号房屋全款,但因担心婚后财产混同,便以母亲王秀兰名义购房。
所有转账记录显示:李峰在收到售房款当日,即将资金转入王秀兰账户用于支付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王秀兰、李峰及家人共同居住。2021年,为“拿回”自己财产,李峰与母亲办理了形式上的买卖过户。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 驳回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王秀兰与李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过户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恶意串通。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借名买房”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作出如下认定:
近亲属间借名买房常无书面协议,符合生活常理
母子关系特殊,基于信任和亲情,未签书面借名协议并不反常,不能因此否定合意存在。
资金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峰为实际出资人
李峰出售二号房屋后,在收款当日即向母亲转账对应金额;
转账总额(475万余元)与购房款(471万元)高度吻合;
时间节点与购房付款完全匹配,排除巧合可能。
借名动机合理:规避婚姻财产风险
李峰2013年结婚,夫妻感情不稳定。为避免新购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借用母亲名义购房具有现实合理性,符合《民法典》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过户行为系“返还真实权利”,非恶意处分
母亲将本就属于儿子的房屋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虽未收钱,但本质是物归原主,未损害继承人利益——因为该房屋本就不属于遗产范围。
四、律师提示
“借名”需有“真出资+合理动机”支撑
即使无协议,只要能证明资金来源于借名人,且借名原因正当(如避债、避婚变、限购等),法院仍可能认可借名关系。
继承人不能仅凭“登记在父母名下”主张权利
登记仅具公示效力,若能证明房屋实为他人出资购买,即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也不属于遗产。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 对家庭的建议:
大额财产处置前,尽量签署《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若确需借名,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并备注用途;
避免在继承开始后才进行“补救式”过户,易引发争议。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确权、继承与借名买房纠纷,擅长通过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守护客户应得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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