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上海交通大学国家电投智慧能源创新学院发布一则通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通报显示,该院本科生樊同学与他人合作参加首届全国“AI+能源”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并获二等奖,在竞赛奖金分配中伪造收款记录、瞒骗奖金金额。校方对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调整其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终止“荣昶储才计划”学员资格,取消校内转专业拟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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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围绕5000元竞赛奖金的纠纷,最终以一张标注着“豆包AI生成”的虚假收据而引爆舆论。当AI技术被用来伪造证据,当昔日“明星学生”的光环与伪造记录的行为形成强烈反差,这起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法律问题的样本——在类似情境中,当事人的行为究竟触及哪些法律边界?高校纪律处分有无救济途径?AI伪造证据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从谎言到伪造:三层递进的不诚信行为

回顾事件经过,樊同学的行为呈现出层层递进的特征,每递进一层,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风险都在加剧。

第一层:隐瞒奖金已到账。 赛后,樊同学多次对队友谎称“奖金未发”,而实际上5000元奖金已于二月初打入其账户。此时,合作同学对奖金的真实状态一无所知,完全依赖于樊同学的单方陈述。

第二层:虚构奖金金额。 在被质疑后,樊同学改口称奖金仅有2000元,并试图用500元了事,甚至反问队友“你凭良心说你的工作500够不够”。这一阶段,樊同学不仅继续隐瞒真相,还主动虚构了一个远低于实际的金额数字。

第三层:使用AI工具伪造收据。 为了圆谎,樊同学用豆包AI生成了一张虚假的奖金收据。这张收据上甚至赫然标注着“豆包AI生成”的水印,但其仍将其作为“证据”出示给合作同学。

经学工办调解后,樊同学曾承诺补偿队友4500元,但始终未履行。也就是说,直到校方通报之前,合作同学仍未收到应得的奖金。

二、法律定性:民事不法还是刑事犯罪?

要准确分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需要厘清团队竞赛奖金的法律归属问题。

从民法角度看,两人合作参赛并共同获奖,奖金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合作同学承担了算法、代码及论文等核心工作,其对奖金的份额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樊同学作为奖金的实际收款人,负有将对应份额转交给合作同学的法律义务——这在法律上构成一种代收代付的委托关系。

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的裁判先例。江苏睢宁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李某某受原告委托代收运费,却伪造收款截图谎称金额,私扣3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无合法依据占有剩余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这一案例与交大事件在事实模式上高度相似——都是受托代收款后伪造凭证、私扣款项。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受托人应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忠实履行约定义务,切勿利用职务或委托便利侵占他人财产。”

那么,樊同学的行为是否会上升到刑事层面?这需要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名。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樊同学通过代收方式合法持有奖金,但事后拒绝将队友应得份额归还,从形式上看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对应关系。然而,侵占罪要求“拒不退还”,而本案中经学工办调解后樊同学承诺补偿4500元(尽管未履行),且侵占罪的入罪门槛通常要求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5000元在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尚未达到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樊同学虚构“奖金未发”“奖金仅2000元”等事实,使队友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放弃追索全部奖金,这属于诈骗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队友自始就知道自己应得部分奖金,并未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处分给樊同学。因此,虚构事实的行为发生在奖金已经由樊同学代收之后,属于为掩盖侵占行为而实施的辅助手段,而非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综合来看,本案更符合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侵占行为,而非刑事诈骗罪。

当然,如果樊同学在诉讼过程中将这张AI生成的虚假收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性质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案中的虚假收据目前仅用于对队友的欺骗,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三、校规校纪:处分依据与救济途径

在上海交通大学的纪律处分体系中,严重警告属于五级处分的第二档(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学校章程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樊同学伪造收款记录、瞒骗奖金金额,属于典型的违反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学校据此给予处分有章可循。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该校规定,严重警告处分设有八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这意味着处分并非永久性标签,樊同学仍有通过良好表现消弭影响的机会。

但与此同时,处分规定也明确指出:“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此外,樊同学还失去了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荣昶储才计划”学员资格以及转专业拟录取资格——这些关联性后果往往比处分本身影响更深远。

那么,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能否诉诸法律?这是一个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看的问题。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高校纪律处分是否可诉,关键看处分是否“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身份丧失的处分,法院通常会受理;但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不涉及身份变更的处分,一般被认为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例中所阐释的:学校因认定学生考试作弊而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如不服可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而非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中的严重警告处分,樊同学的主要救济途径是校内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而非直接诉诸法院。

四、AI伪造证据:技术便利下的法律“零容忍”

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细节,无疑是那张标注着“豆包AI生成”水印的虚假收据。这一细节不仅暴露了当事人的疏忽,更引发了关于AI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与证据效力的广泛讨论。

实际上,利用AI伪造证据的事件并非孤例。2026年初,有法院审理时,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右下角同样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法院查明后,认定其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依法予以训诫。承办法官明确指出,利用AI技术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可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从证据法角度看,AI生成内容的证据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法院在审查此类材料时,会综合考量其生成逻辑、参考资料来源等因素。辽宁开原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明确指出,AI生成内容“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尤其是涉及专业问题争议时,应优先依靠合同文本、国家标准、专业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

本案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当事人参加的恰恰是 “AI+能源”科技创新竞赛。一边用AI技术参赛获奖,一边用AI工具伪造收据掩盖不当行为——这种讽刺性的反差,让事件具有了更深的警示意义。当AI技术让伪造变得“门槛更低”,法律的应对也在不断升级:司法实践中对AI伪造证据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大,从训诫到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传递的信号十分清晰——技术可以迭代,但诚信的底线不可逾越。

五、反思与启示

一起5000元奖金的纠纷,折射出的问题远不止利益分配本身。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给大学生群体提供了几个重要的行动参考:

第一,合作项目的事前约定至关重要。 参赛组队时,建议就奖金分配比例、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口头承诺容易引发纠纷,而一份简单的书面协议,在争议发生时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依据。

第二,代收代付存在法律风险。 无论是代收奖金还是其他款项,代收人都负有将对应份额转交的义务,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侵占罪。委托人则应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第三,AI工具的使用边界需要厘清。 用AI生成虚假凭证,无论是否进入诉讼程序,都属于不诚信行为。在诉讼中提交AI伪造的证据,则将直接面临法律制裁——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诉。技术是工具,如何使用取决于人的选择。

第四,面对纠纷要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遭遇类似情况时,协商沟通是第一步;协商不成,可寻求学工部门调解或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一次不诚信的选择,让一位曾经的“储才计划”重点培养对象、优秀团员失去了多项来之不易的机会。严重警告处分的八个月观察期过后可以解除,但那些被取消的资格、失去的信任,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弥补。

技术向善,诚信为本。在这个AI飞速发展的时代,这句话从未如此真切,也从未如此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