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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诈骗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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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结合其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实务办案经验,总结出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一、从诈骗罪的客体方面进行辩护的要点: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既包括狭义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提供的非法服务或者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因此,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的对象不是狭义财物也不是财产性利益的话,就可以从犯罪客体方面着手进行辩护。

二、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辩护的要点: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某一事实或者部分事实的真实情况。但是,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都向被害人传达了不真实的信息,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该认识错误和交付财物之间具有紧密而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应当认识到自己正在将某种财产交由他人占有,但并不要求被害人对财产的价格、数量具有完全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在超市中将贵重物品藏于便宜物品中,在结账时仅结清便宜物品的费用,此时应当认为收银员不具有处分该贵重物品的意识,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在超市中用便宜物品的条形码替换贵重同类物品的条形码,然后向收银员付款的,则应当认为收银员具有处分意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上述观点,主要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其行为隐瞒了真实的情况,使得被害人发生错误的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隐瞒真实情况,但其手段方法足以使被害人不知情,行为所具有的秘密性相比其隐瞒真相本身更能体现行为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则应当按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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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诈骗罪的主体方面进行辩护的要点: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如果行为人未年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诈骗罪。另外,单位也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四、从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辩护的要点: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以欺骗的方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构成诈骗罪。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在现有证据存疑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7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该纪要还特别强调,“ 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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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诈骗金额方面进行辩护的要点: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诈骗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诈骗罪。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 ~ 1万元以上、3万~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确定了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即便在行为人诈骗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六、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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