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发布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要求该县所有公职人员在一切公务活动中均禁止饮酒。
《禁酒令》明确规定,县内一切公务活动均不得提供酒类,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酒类均不得饮用。确实有必要进行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和接待县外公职人员。饮酒必须遵循“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当报告,向主管单位或负责工作的同志批准。同时,严格控制所提供白酒的数量和标准。
《禁止令》还规定,公职人员无论在工作,休假,值班或工作日八小时以外,均不得饮酒。
此规定为试行规定,就连村干部也要遵守。
第一条是认真贯彻党的全面严格的要求,深刻贯彻八项中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继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不断纠正“四风”,认真对待,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审,一事一购”的原则,报县级主管单位或工作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禁止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包括值班,节假日,值班等)以及工作日八小时以外饮酒;严格禁止在探视,调查,培训和学习期间互相娱乐。如果确实需要为个人婚礼,丧葬等活动喝酒,则部门干部必须向县委党风政治监督办公室报告活动内容,人员范围和饮水标准。用于纪律检查,进行组织备案。
第五条严禁公职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饮酒,逼酒,酗酒或制造麻烦。严禁在有工作证的公共场所喝酒,严禁携带机密文件或其他机密材料喝酒。禁止影响公务正常执行的宴会组织和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会,并禁止来自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会。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首先被停职,并依照《中共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纪律处分法》的规定,处以组织,党纪和政治处分。其他规定,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县级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整顿违法饮酒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示范,以上述方式发挥示范领导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检查,暗访,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调查,拘留组织集会饮酒或为集会饮酒提供场所的党员干部,并公开揭露典型案例。
第八条对执行无效,社会影响重大,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责任条例》的规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纪律检查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有关领导职责应认真调查。
第九条在职乡村干部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解释。
笔者倒认为此令与其说严于求己,倒像是反其道而行,刻意追求一种廉洁的效果,设定一种难以达到的目标,以表决心,而不是真正为了实行。
法律不过柴米油盐,我是王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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