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陈先生是浙江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处于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征收范围,需对房屋进行征拆。但是其房屋并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就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就将予以强拆。这时陈先生万分焦急,不知如何维权,后经多方打听和仔细比较选择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经验丰富,为许许多多的被征收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陈先生找到史西宁律师,并委托其为自己代理维权。

【办案经过】

在接手陈先生的案件之后,史律师立马带领团队,研读案件过程并迅速找到案件突破点。史主任发现,镇政府在认定陈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程序上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认定为“违法建筑”,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违法。办案律师团以此为法律争议焦点,快速推进案件进展。陈先生也在史主任的指导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保全诉讼,申请法院禁止镇政府对其住宅实施强制拆除、停水停电行为。

在开庭过程中,史律师据理力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必须经过法定步骤才能依法拆除。有关部门必须要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违建的调查必须由执法人员入户完成,并做相关书面记录。而陈先生却是在无人入户调查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属于违法。在本案中,政府在没有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房屋的性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禁止政府对陈先生的房屋停水停电和强制拆除!

【史律师说法】

拆除违法建筑按照法定步骤进行才是依法拆除!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时有发生。抛开这一领域,对违建零容忍的各种拆违行动也是一波接一波的蓬勃开展。一旦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拆乃至于行政强拆似乎就是无法阻挡的了。不过且慢,政府若要依法拆除你的“违法建筑”,必须经过法定步骤才可以。

第一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违建的调查必须由执法人员入户完成,并做相关书面记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无人入户调查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限拆文书也很可能涉嫌违法。

第二步,有关部门进行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中,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名为“通知”的文书通常是不可诉的,属于拆违的过程性文书,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若“通知”的内容涉及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且有关部门并未进一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通知”的法律性质就与“决定”雷同,当事人也就有权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第四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6个月之内可以起诉,这是当事人起诉的关键期限。一旦错过,再想救济就会难上加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对这一决定提起了诉讼,就能暂时阻止行政强拆的实施,为自己的进一步依法维权预留足够的时间和机会。

第五步,书面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催告义务,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此步骤的性质有些近似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告知,故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催告这一步骤就直接实施行政强拆。而这正是当事人务必捕捉的程序违法点之一。

第六步: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36条同样赋予了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七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但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此时采取救济恐为时已晚。

【史律师提醒】

违建拆除的应对,必须坚持“重实体,重程序”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原则。尤其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下,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房屋为合法建筑也十分必要。实体与程序两路并进,被征收人就有望从这类拆迁套路中全身而退,获取本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